古代封赏的都有哪些种类?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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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邑制度起源由来已久,从西周时期的采邑制度中可以看出其雏形。采邑制度在向食邑的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失去其政治、军事职能,仅存在经济利益。而到了唐太宗时期,食邑制也失去了经济利益,只能作为西周时期贵族政治的遗存保留下来,食实封制度正式接替了食邑制度的经济职能,从采邑制到食邑制,为什么最终发展为食实封制度,这些制度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西周到春秋时期的采邑制度
“采”的大意是指在某个地理范围中一定区域的土地,土地范围要小于所在区域的地理范围,并且范围内的田地、河流、城邑和区域内的民众也在“采”的管辖范围内。采邑主不单单从邑内民众手中获得劳动成果和各种服务,并且利用这些成果来继续巩固在采邑内的统治,延续采邑主家族的生存与繁衍,从而不断加强对采邑的控制力。
西周时期,按照采邑授予人的类型来区分,分为周王赏赐的采邑与采邑主或者诸侯赐予的采邑。周王的分封是接连不断的,西周的名门望族受封采邑多在于西周前期,后期比较少。
《春秋左传正义》中记载周文王分封周公、召公的故事:“分岐邦周、召之地,赐周公旦、召公奭,以为采邑”。
《通志》记载单氏的受封状况:“单氏,周室卿大夫,成王封蔑单邑”,可见单氏家族的受封采邑时间在成王时期。温(苏)氏和檀氏同时被周王授予采邑,“苏忿生以温为司寇,与檀伯达封于河”。
除上述记载外,还有诸多名门望族的采邑受封也大多在这一时期,西周中晚期的采邑赏赐数量,相比于西周前期的记载而言,数量较少,同时也存在诸侯国内将土地分封于贵族的情况,但采邑规模并不大。
西周时期的采邑主,不但能从采邑内获得政治权益和经济利益,并且可以在采地内建立自己的军事武装,用来保卫家族的安危和听从周王指令进行战争。并且,军事武装的组织成分也不局限于家族人员内部,还包括附庸的民众。
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珪于河。甲戌,津人得诸河上。阴不佞以温人南侵,拘得玉者,取其玉。将卖之,则为石。王定而献之,与之东訾。
从上述记载来看,赏赐采邑的原因单纯是周天子钟意阴不佞献上的宝玉,而非因为军功授予采邑,因此春秋时期封授采邑,不再拘泥于西周时期的封授原则,更加具有不确定性。这样肆意的封授最终导致东周王室把控的领地加速减少,实力不断下滑,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地位发生反转,周天子的威信愈发低下。
《春秋左传正义》记载“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
拥有种种职权的采邑主势力不断壮大,从而推动了采邑制不断发展。此时周王室的实力已经不足以控制诸侯王们,周王已经被诸侯召见,君臣地位之间发生了反转,足见周王朝地位的急速下降。各个诸侯国在失 *** 统一的管束之后,不仅管辖地理范围逐渐扩大,经济和军事实力也不断增长,采邑也随之发展。
并且,采邑内的采邑主武装势力,并非一族成员构成。
《春秋左传正义》成公十六年写到:“鄢陵之役,晋伐郑,荆救之。栾武子将上军,范文子将下军……栾、范以其族夹公行”。
栾、范两氏合二者武装势力共同出击,采邑内私人武装的构成不是单族能够胜任的,成分更加多样化。同时,采邑主的私家军队作战能力极强,《春秋左传正义》襄公二十五年记载:
楚薳子冯卒,屈建为令尹,屈荡为莫敖。舒鸠人卒叛。楚令尹子木伐之,及离城。吴人救之,子木遽以右师先,子强、息桓、子捷、子骈、子盂帅左师以退。吴人居其间七日。子强曰:“久将垫隘,隘乃禽也。不如速战!请以其私卒诱之,简师,陈以待我。我克则进,奔则亦视之,乃可以免。不然,必为吴禽。”从之。五人以其私卒先击吴师。吴师奔,登山以望,见楚师不继,复逐之,傅诸其军。简师会之,吴师大败。遂围舒鸠,舒鸠溃。八月,楚灭舒鸠。
采邑制从西周开始,至春秋时期的采邑制基本形态发生改变,达到了鼎盛期。采邑主们能够从采地内获得政治、经济利益,并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周王因为接连不断地分封,并且扩大分封采地的种类,多样化分封采地的原则,以至于自身力量得到衰弱,逐渐失 *** 集权的能力,春秋时期的诸侯们在自身采邑中,发展多族私军,战斗力甚至能够匹敌一国之军,可谓一时风头无两。时至战国时期,采邑制度发生了较大的改变,随着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国内的改革活动和国君权利不断加强,采邑被削封夺封的现象开始发生,封君制度作为采邑制度的延续开始运作。
封君制度盛行于战国时期,是春秋时期采邑制度的延续
南蒯之将叛也,盟费人。司徒老祁、虑癸伪废疾,使请于南蒯曰:‘臣愿受盟而疾兴,若以君灵不死,请待间而盟。’许之。二子因民之欲叛也,请朝众而盟。遂劫南蒯曰:‘群臣不忘其君,畏子以及今,三年听命矣。子若弗图,费人不忍其君,将不能畏子矣,子何所不逞欲?请送子。’请期五日。遂奔齐。
鲁国权贵季孙氏的家臣南蒯妄图发动叛变,和费地人缔盟了。南蒯的家臣司徒老祁、虑癸装作有疾病突发,派人跟南蒯表达自己愿意接受盟约,但要在病情好转之后再议,但私下里他们依靠民众想背叛南蒯,于是劫持南蒯说到:“做臣子的不会忘记君主曾给予的恩惠,但是畏惧你到此时,已经听从了你整整三年的指使。如果你不仔细考虑现在的状况,费人不忍心对君主狠下心,就不会再害怕你了,还是请你走吧。”
南蒯请求缓期五日后,逃向了齐国。南蒯家臣起初称呼南蒯为君,“若以君灵不死”;其后又提到“群臣不忘其君”,改称南蒯为子,“畏子以及今”,可见卿大夫家臣只对效忠的对象称君,这种现象开始逐渐出现在中原诸国中。
从战国中期开始,各国君主称王后,封君就在战国各国中普遍出现了。诸如赵国的代成君、番吾君,楚国的鲁阳文君、工君、彭城君、阳城君,魏国的中山君、山阳君,秦国的商君、兰田君等众多封君对象,封君可以按大功受封,
“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利国定民的大臣可以封君,作战大捷的大臣也可以封君;皇亲贵戚也可以封君,“贵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
战国时期的封君虽然大多数是实封,但也有了虚封的现象,即封君之人并不一定拥有食邑,楚王“封苏秦为武贞君,故曰可以为苏秦请封于楚也”,虽然楚王封苏秦为武贞君,但苏秦只是去游说楚王,并未打算在楚地任职受封。
不过,在大多数的封君中,封君拥有在封地内的统治力,可以掌控自己的军队,比如“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商鞅在自己的封地内拥有邑兵。同时封君也可以从封地中获取经济利益,“孟尝君相齐,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收邑入”,封君可以收取封地的赋税,甚至可以通过自己封地内的官吏进行收取。
封君不仅仅能够从封地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并且拥有领地内的政治权利,还可以拥有军队,封地仍然是地方的行政体系之一,和采邑制类似,但战国时期的国君和春秋时期的诸侯相比,势力显然更为庞大,对封地的管束更为严格,国君对封君的封地进行削减和追夺,“秦孝公封商君,孝公死,而后不免杀之;秦惠王封冉子,惠王死,而后王夺之”。
长久地占有封地是不能为国君所允许的,随着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秦始皇大一统之后,封君制就结束了它的运转,只有“衣食租税”的食邑制继续传承采邑制和封君制的衣钵,此时受封食邑的贵族们,已经不能再从封地中获得军政大权了。
食邑制度是封爵制度的内容之一,依托于封爵制度
大意是指受封爵位者可以获得食邑户的租税,食邑制更加强调从受封土地中得到经济效益,在中央集权程度逐渐加深的王朝中存续着。食邑制度虚衔化的进程开始于曹魏黄初三年,其后定制,凡国王、公、侯、伯、子、男六等;次县侯、次乡侯、次亭侯、次关内侯;又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关外侯爵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纽,亦墨绶。自关内侯皆不食租,虚封爵,自魏始。
在有关关内侯的规定中,封爵制和食邑制已经分离开来,不再具有经济上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虚封爵的现象更加普遍,北魏时期的官员张湛“赐爵南浦男,加宁远将军”,但张湛在京城经常需要司徒崔浩来提供经济,“浩常给其衣食”。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十六年(492年)创立五等爵制,封爵制中正式出现实封与虚封的区别,被授予冠有“开国”爵位的官员能够真正享有经济利益,如尉元“封山阳郡开国公,食邑六百户”、李冲“封荥阳郡开国侯,食邑八百户”。而冠有“赐爵”的爵位则仅为虚封,如刁雍“为平南将军、徐州刺史,赐爵东安侯”、陆俟“赐爵建业公,拜冀州刺史,仍本将军”,以上的赐爵形式均不具有经济利益。
到了唐朝,旧有的食邑制度虚衔化,食实封制度取而代之,《唐六典》提到:“然户邑率多虚名,其言食实封者,乃得真户。”,由此可见食邑制度的虚化现象。食实封制度从唐朝前期开始运作,至唐末五代“特加邑户”的出现,宣告了食实封虚衔化的开始。
从汉初郡国并行,到武帝“作左官之律,附益之法,自后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食邑制度便开始稳定下来,几乎不再与军政实权产生纠葛,此时食邑制度还存在经济效益,但时至唐朝,食邑就已经成为虚封的荣誉职衔了,食实封代表了真正的衣食租税;但相较两者,食实封制度与食邑制度在内容形式上并无区别,只是名称有所不同而已。
正是由于食邑和食实封本质上的相同点,拥有经济实质的食实封就更受史官们青睐,在唐朝的史书记载中,出现了对食邑户数疏于记载的现象,这与宋朝记载食邑、食实封户数的情况尤为不同。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蚀之。癸亥,立中山王承乾为皇太子。癸酉,裴寂食实封一千五百户,长孙无忌、王君廓、尉迟敬德、房玄龄、杜如晦一千三百户,长孙顺德、柴绍、罗艺、赵郡王孝恭一千二百户,侯君集、张公谨、刘师立一千户,李世勣、刘弘基九百户,高士廉、宇文士及、秦叔宝、程知节七百户,安兴贵、安修仁、唐俭、窦轨、屈突通、萧瑀、封德彝、刘义节六百户,钱九陇、樊世兴、公孙武达、李孟常、段志玄、庞卿惲、张亮、李药师、杜淹、元仲文四百户,张长逊、张平高、李安远、李子和、秦行师、马三宝三百户。
李世民于玄武门之变后登上皇位,继而开始分封为建国立下汗马功劳的大臣们,上面提到的户数记载均为实封,虚封的户数并未提及。而且,在史书记载中也大多只提及食实封户数。
唐朝时期设有依爵级而定的食邑户数,《旧唐书》记载:司封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国之封爵,凡有九等。一曰王,正一品,食邑一万户;二曰郡王,从一品,食邑五千户;三曰国公,从一品,食邑三千户;四曰郡公,正二品,食邑二千户;五曰县公,从二品,食邑一千五百户;六曰县侯,从三品,食邑一千户;七曰县伯,正四品,食邑七进户;八曰县子,正五品,食邑五百户;九曰县男,从五品,食邑三百户。规定了不同爵位所对应的食邑户数,不过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仅作为虚衔而已。
唐朝前期的食实封与租庸调制度挂钩,封户具体受封的户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并未有严格的受封户数规定,较为灵活随性。随着时间推移,唐代中期土地兼并愈发严重,“王公百家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开元之际,天宝以来”,“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制遭到土地兼并的破坏,租庸调制也随之消亡,被两税法取代,这是唐朝食实封没落的经济根源,唐朝后期开始,食邑、食实封的虚衔化现象。
唐末五代时期,由于藩镇割据,中央 *** 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土地和财政的掌控力,经常处于财政危机之中,根本无财力按照以前的模式来继续实行食实封制度。于是唐末五代时期,在传统的食邑、食实封制度之外,又诞生了“特加邑户”。
“唐末及五代始有特加邑户,而罢实封之给”
“特加邑户”的形式,相较于唐朝的食实封赏赐模式,更加自由灵活,能够适应唐末五代纷繁混乱局势下,朝廷财力有限的现实。既能灵活地奖励有功之臣,又方便国家根据财力,控制财物支出。特加邑的情况直到宋朝仍旧延续应用,“天平节度使、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同平章事石守信表解军职,许之,特加爵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