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破裂之后 古人又是怎么离婚的
历史网小编知道读者都很感兴趣古人离婚,今天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随着现代人们思想的转变,离婚似乎变成了一件平常事,也不会因为是离过婚的而受到歧视,可是在古代却不同,尤其是对于女人而言,离婚就宛如霹雳,在礼教束缚下,甚至有的女人会选择以死明志。
在古代,每朝每代都有关于夫妻之间关系的封建法律,离婚规定也有四种形式,无论哪种都是建立在对女性极度不公的基础上的。
之一种是出妻
也就是我们大家熟悉休妻。丈夫给妻子写一封休书,双方就没有了夫妻关系。这是在古代非常常见的一种方式。
针对于什么情况能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详细规定,所谓七出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如果妻子没有犯“七出”过错而被无故休妻的,丈夫会受到刑罚,唐朝时是流放一年半,元明清三朝是杖一百或杖八十。
另外,有下列三种情况,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即所谓的“三不出”:妻子无娘家可回,无依无靠的,不能休;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家里富裕的,不能休。“三不出”倒是挺有人情味,特别是最后一条。
第二种是和离
根据《唐律》规定,允许夫妻和平离婚的法律制度。
首先,夫妻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并达成一致。其次,双方家长亲眷需要同意。再次,丈夫要出具和离的文书,夫妻双方及父母签字画押。最后,将和离文书上交官府,得到准许后更改户籍,“和离”便完成了。
这种和离的界定标准,也要以夫家发放“放妻书”为准,古代的和离文书称为“放妻书”,一个“放”字很有意蕴——感情不在,婚姻难续,夫妻双方各自放过,好聚好散。
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书中,有一批唐代文献,其中就有十几份“放妻书”。其文字优雅,情感动容。其中一份放妻书写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王老师顿时想起席慕蓉说过:若不得不分离,也要好好地说再见,也要在心里存着感激。这种境界,现代人也很少能够达到。
第三种是义绝
这种规定也是出自于《唐律》,是一种强制离婚的法律制度。
东汉时《白虎通德论》曾对早期的义绝情况做了说明:“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
后世义绝的范围有所扩大,离婚案例中常见的“义绝”情形有丈夫殴打妻子父母、丈夫奸非( *** 罪或通奸罪)、丈夫卖妻、丈夫在与妻子久别期间重婚。
另外,家庭暴力也被纳入了“义绝”的范围。义绝离婚在古代并不多见。明清时期,即使有义绝情形发生,但只要夫妻双方还愿意保持婚姻关系,官府也不会强制离婚。若是认为夫妻双方没办法继续下去,则会采取强制离婚,这种是法律强制离婚的,不离的还会违法受到处罚。
第四种是呈诉离婚
也就是指,夫妻之间出现了背叛等情况。向官府呈诉讼,由官府强制判定离婚。
这种规定出现在宋朝,赋予了封建社会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权利,在封建时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比如出现妻子背叛丈夫逃走、夫背叛妻子逃走时间达到三年、丈夫逼妻子为娼、公公欺负 *** 儿媳等情况,就可以向官府呈诉要求离婚。
但这种力量可谓微乎其微,在那个情大于法的年代,顶多是个空头支票而已。
离婚后会受到歧视吗?
在古代虽然有一定的规定保护了妻子的权益,但是离婚法律还是偏向于丈夫,体现了封建男权社会的残酷。
相对来说,唐朝及以前对离婚的看法是比较包容的,并不认为那是什么丢人事,唐朝公主也有许多离婚的。但对于那些随意离婚的,甚至离婚三四次的人,古人还是比较反感的。
从宋朝起,程朱理学开始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存天理灭人欲,人们逐渐耻于离婚。
到了明清,人们的自由更加被禁锢,离婚被视为大恶,士大夫即使娶了悍妻妒妇,也不敢离婚。
直到新文化运动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又被普遍接受,离婚也变得平常,就连末代皇帝溥仪都“被离婚”了。
如今,离婚完全是个人生活的私事,外人是无权指手画脚和品头论足的。那些斥责别人离婚很丢人的人,他们的思想进化程度真的还不如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