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砍头有那么多学问:秋后问斩,午时三刻 你知道吗?
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就是杀头。
所谓枭首或弃市其实也都是斩首,只不过枭首指斩首后把人头悬挂在高竿上示众,弃市指将囚犯在闹市处死。从秦时起斩首正式列入法典。
隋代以后直至明、清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斩首,它的处罚程度比凌迟轻,而比绞刑重。
揭秘古代砍头为什么要秋后问斩?
在小说、电影或者电视剧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秋后问斩”,这是对于犯了死罪的囚犯所判的刑。为什么古时候的统治者要选秋天来处诀死囚呢?
“秋后问斩”一词据载始于唐朝,文学作品最早出现于《水浒》英雄传中。追溯中国封建统治时期,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
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
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
古代司法工作者认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间草木茂盛生机勃勃,人的生死应合于自然。秋天草枯叶落,处决罪犯才合天地萧杀之时。
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
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
于是,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成为从古到今的传统,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秋诀”制度:春天定罪,秋天问斩。
行刑时间一般都选在白天,即便是夜间,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动手。
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行刑”一说。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3时至15时,“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
选择这个时辰应是替死者考虑,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选在午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1时至13时,明清话本小说里所谓“午时三刻”大概就是因为有此背景。选择午时则是为生者着想,午时阳气最旺,鬼魂难以作祟,监斩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缠身,避免遭“报应”。
当然,这些是迷信说法。
古代犯人被斩首时感受是如何?
斩首,在各种死刑中艺术性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技术要求并不低!生手或外行根本不可能顺利的把头砍下来
曾有记载,一个刽子手连砍17刀犯人的头才被砍下来!
主要是难断脖颈。
斩首的行刑者——刽子手都是心狠手黑之辈,他们不仅要有杀人的胆量,而且要经过一定的技术训练。
人的脖颈虽然比较细,但因为其中有颈椎骨,所以不用力气就不能一下子砍断。
而且有的犯人孔武有力或身怀绝技,要砍掉他的头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啸亭杂录》卷八所记的阿里玛是清初一名武将,在应该城任职横行不法,作恶多端,顺治皇帝想除掉他,就派遣一名勇力仅次他的武官巴图鲁占把他逮捕,押赶菜市口斩首。
囚车走到宣武门,阿里玛说:“死就死罢了,但我是满族人,不能让 *** 看见我受刑,就在这城门里边把我杀了吧!”
同时,他用脚勾住城门瓮洞,囚车竟不能前。
巴图鲁占同意了他的要求,下令在城门里边行刑。在用刑时,阿里玛的脖颈就像铁铸似的,刀砍不动。
阿里玛告诉巴图鲁占说,先用刀割断脖筋,然后再砍。
巴图鲁占让刽子手照着办,才把阿里玛的头砍掉。
惠康野叟《识余》卷四“说异”一节,记明朝有个陆晖的苏州人犯罪当斩,受刑时,刽子手挥刀砍去,却未能损伤他的皮肉,刀反而被砍折了。
这样连续砍折了三把刀,他的脖颈连一点儿血也不见,只有3个刀印。
监斩官大惊,问他是怎么回事,陆晖说:“我在入狱后就让家里人造了一尊观音像,虔诚祈求保佐。现在你们杀不死我,这是观音菩萨的慈力吧。”
监斩官把这一情况如实呈报,有司奏明朝廷,赦免了陆晖的死罪。这个陆晖,可能具有硬气功一类的绝技,观音菩萨保佑的话不过是假托之词。
清代咸丰年间,有一次官军在福建沿海地区捕获海盗50余人,赶福州市北郊刑场斩首。这些海盗多是有些功夫的,刽子手行刑时连砍数刀还不能砍下头来。茄薇l信jrggs8看更多灵异怪闻,于是就另想办法,找来一条木匠用的大锯,两个人对拉,锯断囚犯的脖子,囚犯号叫,惨不忍闻。
被斩首时,在头与身体分离的刹那间,人的感觉如何?
活着的人谁也没有亲身体验,只能凭想象来推测了。
对此,古代野史笔记有记述,有的小说也有所描写。
《聊斋志异》卷二有《快刀》一篇。
写明末时,官军捕获山东盗贼十余人,押赴市曹斩首。
其中一名士兵拿的那把刀非常锋利,盗贼中有一人认识这个士兵,就对他说:“听说你的刀最快,斩首时不会割第二次,请你用这把刀杀我。”
士兵同意了。
行刑时,士兵一刀砍去,那个盗贼的人头滚出数步之外,在地上旋转未定时,口中叫道:“好快刀!”
这是小说家言,当然不能当真。
因为人说活靠声带振动。只有一颗人头根本无法发音。
但是,史籍中可以见到相似的事例。
明末抗清英雄瞿式耜被清朝杀害后,家属收尸,把他的头装在一个木匣子里,他的眼睛在睁着,家里的人对着他的头说:“公子平安无恙,你可以闭眼了。”
他仍然不闭眼,有人又说:“焦侯(即焦琏,曾被封为新兴侯)也平安无恙。”
这时,他的眼皮才合拢。
人们都说:“瞿公的精灵未泯,死后还惦记着朝廷大事。”
但是瞿式耜被杀后大脑是怎么想的,可惜无法证实。
和瞿式耜同时的杨廷枢也被清兵俘获,临刑慷慨不屈,仰天长啸,连呼“大明”,头已落地,他口中又喊出一个“大”字,清晰可闻。
近代学才林纾(琴南)曾和他的朋友王子仁在一起探讨过人被斩首后的短暂瞬间有无知觉的问题。
林纾认为,人被杀,督脉则断,必然一无所知。
王子仁不同意他的看法,他说法国有两个医生研究过这种现象,认为人的颈部总筋虽然断了,但脑气还没有立即消亡,可能会有微弱的知觉。
不久,其中一个医生犯了死罪,应当斩首,他的朋友对他说:“你的头落地后,我捧着你的脸叫你的名字,你若有知觉,就睁开眼看着我。”
犯罪的医生同意了。到受刑后,朋友按照所说的去做,死者的头颅果然睁眼看他一下,随即闭上,再喊第二声时,眼皮却不再睁开。
明清“午门斩首”之谜:明清执行死刑的地点在哪
“午门斩首”早为人们熟悉,描写明清时代故事的影视片中常出现“推出午门斩首”这句台词,以前的民间说书也常有“午门斩首”的故事情节。
午门是紫禁城的正门,明清时代真的有在午门执行死刑的做法吗?
从天安门进入故宫,更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午门。午门是紫禁城的正门,非常雄伟,它由墩台和城楼两部分构成,平面呈凹字形,形成“阙”和“观”的规制。
墩台用城砖砌筑,以石灰、糯米等做胶结材料,中间砌出五个券洞,其中城台正面三个门洞,左右各有一掖门,这种样式称为“明三暗五”。
文武百官出入左(东)门,宗室王公出入右(西门),两边的掖门只在朝会时打开,文武官员分别从东西鱼贯而入。中间的门洞当然是皇帝专用的御门,中间铺有青白石,门洞所对的道路从永定门一直通达钟楼、鼓楼,恰好是紫禁城的中轴线。
除了皇帝,还有两种人在特定的时候也可以通过。
一是皇帝大婚时,正宫皇后的喜轿可从中门入宫;
二是太和殿殿试结果公布出来(称为传胪)后,殿试的前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可从中门出宫。
城楼上的正殿,面阔九间(长六十点零五米)、进深五间(宽二十五米),这是宫殿建筑的更高形制。
古代以阳数为尊,九是阳数之最,五为阳数之中,两数并用,代表“九五之尊”,只有皇帝才可使用。
午门从地面到正楼顶的兽吻,通高三十七点九五米,两翼的南北两端各建有四角攒尖的方亭,正殿与四座方亭宛如五峰杰出,错落有致,所以又称“五凤楼”。
午门前是一片宽阔的广场,所谓“午门斩首”指的就是这里。
然而“午门斩首”只不过是讹传而已,无论明朝还是清朝,都没有这样的做法。
因为这里是国家举行重要典礼的场所,如此一个神圣之地,怎么可能作为杀人场所。
实际上,明代是在西市执行斩首死刑的,清朝则是在菜市口(这个地方影视中也经常描写到),只有廷杖之刑才在午门外执行。
况且,自先秦起,中国古代执行死刑就有较严格的规定,除了“立斩”的犯人外,并不是随心所欲推出去就斩的,一般须到秋季,经过秋审后再交刑部执行。
人们之所以以讹传讹流传着“推出午门斩首”的说法,可能是将古代的两种行刑方式混为一谈了。
在古代军中,将帅拥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特权,对于罪当处决的人可以即刻“推出辕门斩首”,即推出营门外执行死刑。
例如,《三国演义》中那位刚愎自用、死搬教条、兵败街亭的马谡,就是被诸葛亮痛斩于辕门外。
明嘉靖年间,戚继光奉命在台州、金华两府练兵平倭。有一次,他的义子戚英擅自违命,改变作战部署,造成部队伤亡,于是戚继光设立行刑台,将戚英推出辕门斩首。
同时,从明朝中期的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起,开始出现了杖刑(又叫廷杖),就是皇帝命人用棍棒痛打臣下的 *** ,而杖刑是在午门外执行的。
被皇帝下令施以杖刑的臣下,偶有当廷施杖的,但大多都拉到午门外执行。
行刑前一天,有关方面先通知受刑官员明日准备受刑,次日锦衣卫即将其绑赴午门外,在中央御道的东侧开打。
午门脚下的小房子就是当年锦衣卫值勤之处,东西两厢房(现为售票处)至午门站满禁军校尉,先由军校杖打二下,算是“适应性热身”,然后由上百名军士一边吆喝一边轮流执杖施刑,每打五下换一个人再打。
杖刑分“着实打”和“用心打”两种:
被“着实打”的,一般不死即残,轻者也要半年才能伤愈;
而被“用心打”的当场被打死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军校打完,再用厚布将受刑人裹起,几个人一起用力,将其抛起,重重地摔在地上。
据记载,仅明朝前后就有数十名大臣在杖刑下当场丧命或因重伤不治而死亡。
明朝后期和清朝初期,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官场案件,皇帝也会特命在午门会审。
例如成化年间的官员受贿案、弘治年间的科举舞弊案(唐寅等人欲得高第夤缘主考官案件)、康熙年间的陈汝弼受贿案等,都在午门展开卷宗浩繁、人员众多、激烈而耗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