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北宋为何不许独生子女和未成年人出家?
从北宋以前的僧人传记来看,那些在僧传中留名的僧人,绝大多数都是在很小的时候就出家了,大概是十岁左右。在“佛制”中,长期以来并没有规定人们什么时候可以出家。寺院在古代一直也作为佛学教育机构而存在,里面生活着很多儿童少年。他们最初在寺院是带发修行的,佛教中对他们有特别的称谓,比如童子、行者、长发、沙弥。
“童子”这一称呼,北宋的道诚法师在其《释氏要览》中解释说,根据《大智度论》中的说法,从修为来看,从初发心断淫欲乃至菩提,都叫童子。而若以年龄记,则“自七岁至十五皆称童子”。另外,佛门中还有“行者”的称谓,就是指能修行的人,而“凡年十六岁以上应呼行者”。道诚法师的解释是,“男生八岁毁齿,十六阳气全,以其有意乐信忍,修净梵行故”。后来又有把童子、行者合起来称呼的“童行”一词。
这些在寺院中生活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还处在修行的初级阶段,大多并不剃发。而一旦剃发则须受十戒,落发之后就可以称为“沙弥”了。关于剃发年龄,在《僧祈律》中有规定,“佛制,年不满十五,不应作沙弥。”但“沙弥”这一称谓一般来说包含童子,这在佛经中是有典故的。在迦维卫国,阿难的故乡有两个被遗弃的儿童,被阿难收养了。佛问阿难,为什么不让他们出家,阿难回答说,佛制不允许。于是佛又问,那这两个小孩能够驱赶偷吃食物的禽鸟吗?阿难说,能够。于是佛就说,那就让他们当“驱乌沙弥”吧。所以,后来在佛制中,七岁至十三岁的出家小孩,也可以称作驱乌沙弥。而年龄十四岁到十九岁的,则称“应法沙弥”。二十岁以上的,则可在沙弥前冠以他的名字来称呼。
另外,佛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年龄规定,即可以受具足戒的年龄。所谓具足戒,简称具戒,是指比丘(尼)所应受持的戒律,依戒法规定,具足戒分为六大类,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三百五十条,和上文沙弥所受的十戒相比,要复杂完备得多,所以称具足戒。只有受持具足戒以后,才能正式取得比丘(尼)的资格。而受具足戒的条件也是十分严苛的,需要“身体强健,诸根具足,无有聋盲等众患,身器清净,无有边罪、犯比丘尼、贼住等杂过,具出家之相,剃除须发,披着袈裟,已受沙弥(尼)戒,且年龄已满二十岁而未逾七十岁之间”。
北宋奇葩规定:满二十才能出家
本来,出不出家是个人人生道路的选择,按照佛制的规定,只要有寺院有老师愿意接收,就可以出家了。那时候,寺院中的师父会向想出家的人介绍寺里的情况,要问“一食一住,少食少饮,多觉少眠。汝能否?”如果回答“能”,就可以收入门了。但是,随着佛教势力的不断壮大增强,当出家之路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以致和世俗之路争夺人口资源的时候,必然会影响到世俗社会的运行秩序,所以佛教团体的内部管理也不得不受到 *** 的管控。据《唐会要》记载,自唐代武则天延载元年(694)开始,天下僧尼就归于祠部管理,到了天宝六年(747)规定,佛门中度僧尼,“令祠部给牒”,也就是说,成为僧人需要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了。当然,在“王法”最初干预“佛制”的时候,基本上还是遵循“佛制”的传统,“王法”只是在“佛制”规定的关节处给予官方的认可,并不特别影响佛教内部的管理秩序。
直到北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从诏令的规定来看,当时的“王法”和“佛制”也基本还是相符合的。据《宋会要辑稿》所载:“行者、童子、长发等,今后实年十岁,取逐处纲维、寺主结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帐。仍须定法名申官,不得将小名供报。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许剃度受戒。”在这段材料中,“系帐”的意思,就是国家把户籍转到佛教系统,也就是将户口归入佛教系统内计数,那么出家人也就免除了世俗的赋税和劳役。这一规定,相比于以前佛制中七岁即可出家、十五岁可受沙弥戒的规定,尽管在年龄要求上统一延后了三年,但并不至于离谱。
但是到了天圣八年(1030),北宋 *** 颁布律令,规定“应男子愿出家为僧道者,限年二十已上,方得为童行。”这一规定和佛制就相去甚远了。规定一出,想必在佛教界引起了轩然 *** ,因为从十岁左右就出家开始学习佛学,和从二十岁以后才可以开始学佛,对于僧人的教育培养过程来说,必然会产生质的影响。当时有位禅僧契嵩在给仁宗皇帝的上书中,就表达了对这一规定的强烈不满,疾呼:“其人年未二十者,不得听之出家。何其与佛制大相戾耶!”(《上仁宗皇帝万言书》)他认为,二十岁才开始诵经学习,即使资质聪明,专心诵一经,也需要三四年时间才能成。如果资质暗钝,那么学习时间需要更长。而且学习完规定课程也不一定一次就能通过考试。所以,等他们可以受戒为僧,可能就都三四十岁了。而如果要受具足戒,还需要学习更多佛学内容,恐怕对于上了年纪的人来说,都会学得很辛苦且难成大器。所以,如果从二十岁才出家开始学习,就太晚了。
但是,整体而言,北宋王朝的政令在民间是能够得到落实的,年满二十方能出家的规定一出,必然会使人们的出家之路受到很大的影响。尽管我们从后世的僧传资料中,还是可以看到很多僧人在二十以前就出家了,但这些现象可以从两方面得到解释。一方面,正如游彪先生在《宋代有关僧尼的法条初探》一文中所指出的,“宋朝 *** 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条限制出家的资格,但在民间,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抑或其他原因,违规出家的现象是根本无法禁止的。”另一方面,我们要知道,能够留下僧传记载的,只是一个时代的少数僧人,可以说是僧人群体中成器的佼佼者,而在整个佛教团体中,更多的则是庸庸碌碌默默无名的普通僧人。所以,留下僧传的僧人大多早年就出家,反而可以说明,二十以后才出家确实难成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