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考核官员的制度_古代怎么考核官员的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皇权,有效控制各级官员,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推行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的治官之道,逐步建立了相当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古代的考核,又称为考绩,是对在职官吏的官德、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我国古代对职官的考课制度始创于西周,战国时期以来,这种政绩考课制度已初具规模,历经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吏政绩考课制度。
西周时期,实行了一些初步的考核制度。据《周礼》记载: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令,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具体考核内容为,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春秋战国时期将各地的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籍数目、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
秦统一全国后,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在《语书》、《为吏之道》中明确提出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
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及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
隋唐时期,官吏考核制度已日臻完备。唐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德、行两个方面。德包括官吏的品质、道德修养以及对君主的忠、信、笃、卫等;行包括官吏的能力大小、守职的勤惰、政绩的好坏等。德的标准是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称德、慎、公、勤。这四善是对全国所有官吏而言的标准。行能政绩的考核标准有二十七条,称为二十七最。这二十七条标准是针对各种不同业务、不同部门的官吏而言的。
宋代沿袭了唐朝的考核标准,但内容有所变化,为四善七事三最,宋神宗时又改以四善四最。四最为:狱无冤案、赋税无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兴修水利为劝课之最;驱除盗贼、民获安居为镇防之最;赈济困苦、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
明代的官吏考核分考满与考察两种。考满是指在官员任期内定期举行的考核。具体规定是,任满3年举行之一次考核,称初考;满6年举行第二次考核,称再考;到九年一个任期举行第三次考核,称通考。每次考满根据官员的实际表现,分别给予称职、平常、不称职的评定,以决定对官员的处理,或升级,或留任,或降职。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职时间,对所有官员的定期考核,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相应处置。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针对全体京官的考察,一般6年举行一次;外察是对京城以外官员的考察,又称为大计,一般3年举行一次。考察的主要目的是处理有问题的官员,项目有八项: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疲软、不谨。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考绩法,但把考满改为一年一考,三考为满。对考察作了四格八法的规定。四格是才(能力)、守(操守品德)、政(政绩)、年(年资)。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清代的四格基本照顾到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就形式而言,已比较全面。八法与明代相同,即贪、酷、浮躁、才力不及、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病。凡属这八种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证官吏队伍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