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古代的学塾与基层童蒙教育都有什么样的特点?
引言
学塾即乡学私塾,是私学的一种。越南历史上,除官学外,私学也十分发达。和中国一样,越南古代民间童蒙读书受教育的场所,一般都在地方或私人所办的学塾中进行。学塾遍布城乡,十分繁荣。
比之由 *** 管理的、规模有限的官学,私学可以定义为一种“自由的、开放的教育”,普及性更高,也更为发达。学塾举办条件、举办者的资格及教学的方式完全不受 *** 的规制;有教无类,入学者相对而言也不受身份及社会地位、年龄的限制。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贫民布衣受教育的机会,体现了古代教育的相对公平性和广泛性。
一、乡学
越南古代社会与中国类似,国家的行政管理只到县一级,而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则是以村社为单位,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村规乡约来管理。越南村社是在公田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较高的自治性、独立性和封闭性的基层组织系统,存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特点,是组成越南社会的基本单位。政治上,村社内有一套完整的自治机构、组织体系和信仰中心,各种社会活动都是以村社为单位进行的。经济上,村社是一个独立自存的经济单位,每个村社都有一套旨在自给自足的劳动分工体系。
地主和豪绅往往是族长也是村民议事会成员,掌握村社的大权。村社集体议事会——乡亭,主管村社内部的一切事务,包括财产的分配、制定乡规民约、筹建寺庙、学校、学田等公共事务。故而基层乡学则是在强烈的村落共同体精神基础上,一般由总、社、村级单位自行负责组织与管理,由家族或村社集体出资置学田办学,国家基本不予支持。至于每家捐出田、钱多少则视各家庭经济条件而定,多少不一。同时亦有富豪乡绅个人出资置学田助村中办学。以学田收入支付乡师资俸,以教导本乡、本社子弟识字学文,以此让贫寒子弟也有机会接受教育。
(一)学田制度与乡学的建立
乡学与村社制度下的学田制密不可分,“乡之有学,学之有田,田为廪气哉”。村社置乡学,多为集体出田或出钱。目前已知的最早置学田办乡学的记载,出自正和二十三年(1702)所立的《学舍田土碑记》,白鹤县文征、陵征二社集田高置乡学,以“振兴文风,引导后学”并日渐形成风俗。阮朝时期乡社一级置学田设立学校已经十分普遍。嗣德八年(1855)永安省永祥府遵路总扶立社《学田碑记》载,“私家之塾非一邑之公,亦非经久之计也。辖之扶立社乃能谋诸道公诸乡,以图久远之计,故置八亩为乡学,餼田”。
嗣德时期正式明文规定“准各地置公私田,以教村社子弟,重教化,厚风俗,行便于民”,这进一步促进了基层学田和村社学校的建立与发展。嗣德八年(1855),山西省石室县莱上社置学二所。乡善王公炅者,劝其村人捐田,岁收其以为乡学廪。同一时期,同省的福寿县泽美路泽雷村亦置二学:一三舍,一四舍,皆用公田。嗣德二十年(1867),“有永祥府白鹤县扶正社秀才潘文亨计乡长,各出己田以昌邑人,共得干数,置为学田”。
嗣德十三年(1860),南定省义兴县鹤俸社由村内民众集家财置办学田。白鹤县文征、陵征二社沿袭办学的传统,修补旧学舍,又买得5高土地添置10间新学。除村社集体办学外,亦有富豪商贾个人出田出资办乡学,嘉隆二年(1803),永安省安乐县永某社知事阮重典自出一田给东村建乡学。
绍治二年(1842),学校遭毁损,社民杨春日、严福寿与此地方巡番重建新学。及至法属殖民统治时期,村社集资置学田办学的情况仍然存在。维新六年(1912),河东省清池县清威左总以“格木而建,墙砖盖瓦”,村社民众集支1070钱建成总级学堂。海洋省金城县《莱芜总学堂碑》记载,启定九年(1924)建成的莱芜总学堂,共支费4000钱。
阮朝乡学及学田作为共同资产,由村社内部制定详细条例进行统一管理。在越南各地的学田碑记和乡约中对此有详细的记载。村社条例一经制定,由乡政者,每年抄出,逐款明晰,并齐集申明于乡亭。条例明文规定:“乡学二屋及四面石墙有漏设处,会民修补,其需费请欠于民”。“学田花利不得因他公务别用浮支;学田各处所有侵亏岗地者,责由耕人培补”。
据嗣德八年(1855)《乡学碑记》记载:“乡学四邻某有酿酒及乱与妇女嚷闹戏语禁止”;“乡学门前,牧童过者,不得系牛,并不得吹笛子狂歌”。同时,村社和乡学所使用的书籍、纸张由村社统一购买,使用管理有明确规范。“乡中文士幸预科目,其乡学书籍未备者,请宜随力买供一部;“乡学所公函经史书籍,与乡政者每年二次,各使于晴天干晒,交认编志,不得假借于家,负庶责赔”;“乡中老童某将纸字作飞鸢及覆缻并裹物者,则责不贷”。
(二)乡师与学生
1。乡师聘请
对于地方乡社学校的教师选拔也有一定的标准,一般选择举人、秀才科目出身、年长且有文学素养和教学经验,堪为士子模范者为之,由知府知县核查合格后发给执教文凭。嘉隆十一年(1812)“令诸营镇总社村坊每总选拔二三名50岁以上,素有文学蕴藉可堪为士子规式者,呈知府县官详核,合格者给文凭,训习初学者。”对于乡师的聘请,立于各地的学田碑记中记载十分详尽。明命二年(1821),乂安省兴元府海都总裴瓦社俗例记载:“其塾师或社内人或别社人必由官员里役耆日全民选请;或举人、秀才、一二场,必须学识行检可为人之师范。
其学长以本社文祠为所。嗣德八年(1855)《乡学碑记》记载:“学田花利以为乡学束脩之礼,若村中科榜某员可“集乡中子弟课习五十名以上者,必请于乡学所居住供应如之”嗣德二十年(1867)《学田碑记》规定:“约迎乡师必举人秀才有闻望者”嗣德二十四年(1871)永安省永祥县浦田社《浦田条约碑记》规定:村社出面聘请乡师,但“聘请的老师须有科目名望”山西省国威府安山县《芙蓉社学田碑记》有特别之规定:“请乡师必科目者,外社有学行者,不怠惰,以授乡中子弟”并规定,“若乡内从学某有迎接举人秀才归业,本村士人同受业者应给公田三高助费以示劝激”。
2。乡师资俸
“学贵有师,而受教者不能不供养教师”,乡师多为中科不为官者,或辞官回乡或落第的举人、秀才,在国家中没有编制,乡师的报酬需由村社提供。供养乡师的 *** ,村社中有明确的规定:“学之道,贵在有师,养师之禄,须置学田”。“乡之有学,学之有田乎,学田餼廪也。餼廪不备则教育无谋,教育无谋,人才风俗之所以难也。有之乎养之赡而教可行矣。教可行而人知学矣”。
故每乡办学多置学田,取学田花利作为乡师束脩之俸。村社统一管理现有学田,交与符合条件之人领耕,每年向乡师缴纳一定数量的稻谷,作为乡师束脩,每个地方根据学田大小,缴纳数量不等。嘉隆六年(1807)乂安省兴元府海都贺溪村例规定,“何家有子宜将至场呈师受教,无费损一毛,已有学田,秋夏二务得二亩六高七尺六寸,据全年给与教师支辨”。
明命二年(1821),乂安省兴元府海都总裴瓦社裴洲村俗例亦载“一例全民置学田三亩为塾师岁俸,社内何人有子孙就学者只有辰节之礼、多少随心。”同为乂安省的裴孔社俗例记载,村社置“本村所有公田五高上漫漂处置为学田,递年春秋二丁摘取这田花利敬祭先圣先贤,以重斯道”。嗣德八年(1855)永祥县扶正社《学田碑记》规定:“学田村内四甲分耕,每亩入息四百五十斗,余一切应供并。”(第6条);有的村社还规定了每年稻粟具体缴纳的时间,多分为春冬两期,并且规定既请乡师,村社其他家庭不得别请他人,争学田花利。
如嗣德二十年(1867)的永福省扶正社《学田碑记》载:“约预耕学田,每年纳粟在乡师,分为二期,二三月一半;冬务十月一半”;《浦田社田土碑记》规定,稻谷每年增收每分,总计一千斗,于夏冬二季,由里长出面收稻交付乡师,若稻谷数在六亩以上,与稻谷数一起增收一分,将作为师俸聘请乡师,若私家聘请乡师,则不计入师俸款列。
嗣德二十年(1867)永福省扶正社《学田碑记》记载:“既迎乡师,同乡子弟就学,私家不得别请他人以争公粮”(第5条)除了缴纳束脩实物稻谷之外,认领学田者还需负责乡师一定纸笔之需。明命十二年(1831)乂安省海都总各社村俗例载,“一块学田有十亩,可全民轮流耕种以供学俸,何人认领耕种,则教师日常笔迹及按时缴纳时务稻谷各宜尽力。若学田日渐贫瘠,需领罚三十贯钱施肥后,才能继续认领耕种。”也有村社学田由学生领耕,比如永祥县土桑社和安乐县同心社。
除学田花利等实物束脩外,一些村社会规定在每年特定节令,比如春节、端午、中秋或乡师生辰等,须向乡师致送银钱或礼物,作为节敬之礼。永安省永祥县扶正社《学田碑记》记载,“每年端午、尝新、元旦三节,每节各二贯。同年衣服钱陆贯,并纳在乡师。”。由此亦可以看出,除了节礼,乡师还有额外补贴。若至乡师生辰,学生或村社亦会提供二三贯银钱作为贺礼。同时,乡师参加科考,村社也会有一定资助。比如,同为永安省永祥县的扶立社置学田八亩,“一亩一年纳四百斗,以供乡先生盘费斯矣哉”。“若师参试,乡应礼二贯钱”,若斯文会有宴,亦须敬表乡师。
结言
除了束脩和节敬,乡师还享有其它特殊优待。比如乡师及家人可优先领耕学田,且乡师可随意许他人领耕,“学田乡师随意许人领耕,邑人不得预占,或乡师有家人认耕者亦听”;村社还会聘亲一男丁供乡师日常配使。比如乂安省裴州村俗例规定,“全民择委丁男一名抬水以供塾师,或塾师不期有所役使,亦置田二高许伊耕作取其花利”。为了表示对乡师的敬重,村社还会将乡师事迹,征刻碑石,供后人瞻仰。
乡师辞世后,每至乡师忌辰,学生或村社还会进行礼祭。由此可见乡师资俸主要分为三部分,一为束脩。主要以学田花利(稻谷)支付,此为乡师的主要收入来源。其次为节敬及额外补贴。村社或个人在特定节令会赠送给乡师银钱和礼物作为节礼。额外补贴方面,则有衣物补贴等。若乡师参加科考,还可获得额外科考盘费,若中举亦有贺钱。三为特殊优待。乡师还享有优先认领学田、或许他人领田等生前身后的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