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人叹古制:以现代视角看秦朝行政法律原则
引言
秦,作为战国争雄的最后胜者,建立了中国历史上之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国家。这与秦的制度、军事战略、法律息息相关,各类战国与秦代简牍中留下了丰富的史料。汉承秦制(有学者认为并不存在汉承秦制,认为汉制与秦制有本质不同,但汉制吸收了秦制的经验是毋庸置疑的),吸收秦朝经验,此后历代,都有秦的影子。
行政是支撑国家的重要体系,权力机关的运行、国家各项事务的处理、官吏的选拔与才能、自上到下的严密结构,都是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秦代虽没有行政法,但是在各类文书中,与行政相关的法律比比皆是。
跨越千年,以现代的视角看秦朝的行政法律,我们能看出什么原则呢?本文将从法治、效率、基层治理、官吏这几个方面,浅析秦朝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重法治,重公心
《史记·秦始皇本纪》:“事皆决于法”。
古代人治大于法治,秦也不例外,但秦对法治极为重视。秦代提倡“忠法”的治国理念,而忠法意味着摒弃私利,因为要“忠公”。二者密不可分。
秦昭王生病,百姓买牛祭神为他祈祷,秦昭王却命人罚他们每人两副铠甲,因为没有法令要求百姓敬爱他,而他要因此改变法令回应敬爱,这就导致“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可见从秦朝国君认为忠法大于忠君。
秦代关于行政的法律极多,如《置吏律》、《除吏律》、《内史杂律》、《行书律》、《仓律》、《徭律》等,涉及多个方面。
如《内史杂律》中规定行政文书的“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即重要事项必须书面请示,不得口述。《置吏律》规定官吏上任条件的“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遗之,以律论之。”吏、尉只有经过正式任命才能就职行使职权,如果提前行使职权或者私自派出就任,就要依法论处。
作为行政主体的官吏,也必须精通法,秦朝吏治,突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睡虎地秦墓竹简 ·语书》云“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殴(也 )”。秦代有专门的官吏培养机构“学室”,其中律令是重要学习内容。对于那种精通律令的,无论出身,都有可能成为法官法吏,这也是当时入仕的重要途径,赵高就“通于狱法,举以为中车府令”。
要忠法就意味着忠公,去掉私心。秦朝《为吏之道》就特地提出官吏要“遏私图”。避免私心能更好的守法,也能防止结党营私。秦吏要做到“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
二、重效率,重实际
《史记·秦始皇本纪》“以衡石量书,日夜不得休息”
秦朝注重实效。这体现在多个方面
从处理政务来看,秦始皇都日夜勤政,各级官吏在行政事务上,也有效率要求,有紧急事件,必须要立刻上报,加急文书,要“辄行之”,也就是立刻传递,不急的也要日毕,“勿敢留”,如果公文丢失要及时向上级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不及时处理,导致文书积压,就以律论之。
从对官吏的选拔与考核来看,秦朝选官注重功重能,秦朝当时认为“农战而尊”,也就是注重农业生产与军功,因此,当时既可以参与战争“以功授官予爵”,也可以纳粮为官。《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前243年,发生灾情,这时“百姓内(纳)千石,拜爵一级”。
秦朝官吏也要面临考核,根据考核决定官吏奖惩,针对不同的官吏考核方式不同。有评比耕牛的,有评比军中武艺声望的,有评比侦破案件的。考核后,优秀者为“最”,有奖励,差者为“殿”,被处罚。这种考核迫使官吏平时注重效能。
从所处理之事来看,秦朝事无巨细,《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畜牧业、农业、手工业、市场交易、职官管理都要行文上报。基层治理更是纷繁复杂,管理农事、地方政事、祭祀、道路修建,还要负责向民众普及法律。
三、重官吏,重治吏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明主治吏不治民”
官吏是行政主体,无论是处理中央事务,还是治理基层,都是官吏从中运转。想要行政系统运转良好,必须注重官吏,
秦朝官吏的选拔,多途径,重人才。上文提到过,纳粮、立军功、通律令,都是入仕的途径,除此之外,有真才实学能为秦朝立功的征士与游士、降秦的别国官吏、有一定资产的、有善行的、他人保举的、各类神职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官吏。官吏必须有“尚武功”“治民事”的能力,对年龄和文化水平也有限制,这样的选官制度,使得秦朝人才济济。
秦朝官吏严格管理,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绩效都有严格的约束。如果举荐或者保举他人为官,那么保举者对被保举者负有连带责任。“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如果被保举曾因为犯法被撤职的官吏,那么保举者要受到经济处罚。
如果被保举者在任期犯罪,保举者也要被处罚,这种连坐,让官吏举荐时更加小心,减少了无才之人上位的几率,也能有效防止结党营私。在任职程序、官员空缺、上任时间、绩效考核等问题上,秦朝也有相应的规定。
秦朝对官吏犯错的惩罚。官吏如果出现贪污受贿、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等情况,会受到严厉处罚。并且上下级官吏之间有连带责任。《二年律令·捕律》若有盗贼出现,相关人员不知道,不作为,就会被罚戍边二年,上级要罚金四两。《盗律》中,如果害盗、求盗(抓捕盗贼的官吏)五人以上共同盗窃,超过一钱就会被斩左止并黥为城旦。官吏收受贿赂、亲属受贿、滥用职权都有相应的惩罚。
四、重监督,重制约
古代统治阶级必须制衡各方,制约官僚系统,秦朝中央设置三公九卿,互为制约,而其中御史大夫能够监察百官。地方上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他们的主要作用是纠弹百官,监察各级司法案件与官吏,及时向皇上反馈。
秦朝还会派遣专吏巡查,以此监察地方,《语书》中记载了南郡守腾下发给各道县的文书,“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秦代审判案件,也需要三人参与,以防有人受贿或错判,《为狱等状四种》中就有三人初审判决后,监御史认为判决有误,最后三人因判决有失被处罚。
而拥有更高权力的皇上,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秦代有谏议大夫,专职谏诤,公卿以上官员,也负有劝导之责。这样能够让皇上处于正轨,对自身行为有所约束。
结语
秦的行政体系、相关法律,虽然已过千年,但从现代视角来看,仍然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内核。注重法治,以法为核心,才能公正治天下;讲求效率与实干,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处理政务。
对官吏有严格的选拔与考核处罚,让有才能的官吏发挥作用;还能相互制约,保证整个庞大的系统不会倾斜。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秦的法治最终目的还是人治,连坐制度、肉刑、苛政都不再适合于现代社会,我们要辩证看待。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
【2】《里耶秦简校释》
【3】《史记》
【4】《秦汉官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