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缅甸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延续和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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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国王在核心区建造宫殿,并在周边地区组织皇室服役人口,以及建立军队、灌溉农业、修建寺院。随着与首都实际距离的增加,每一层的自治权都在增加。例如,在附属省级地区,省长、朝廷官员和士绅首领比核心区的同身份者更有权势,各省的官员和阿赫穆旦比例比核心区少,但士绅首领和阿台却更多。在朝贡地区,地方世袭阶层占据更大比例,他们通常只是以最边缘和最间接的方式融入帝国。
12、13世纪的蒲甘,16世纪中期的东吁,1718世的阿瓦王朝,以及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贡榜王朝,都是中央集权政体的例子,在这些时间段中,国家在核心区呈现有效管理、维护灌溉系统、组织良好和富有成效的军队在中间和外围地区控制最小的离心倾向。
在缅甸王朝中后期,则呈现中央权力薄弱、财富减少、合法性受到质疑,其人力和物质资源被下放到地方一级,首都将只成为几个相对平衡的权力中心之一。公元14 世纪初和16 世纪初在上西北部的阿拉干和下缅甸孟国,都是权力下放政体的例子。
蒲甘王朝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
从10世纪末开始,作为城市的蒲甘权威与日俱增。蒲甘首先在内陆北部建立了权威,并受益于位于皎施(Kyaukse)和敏巫(Minbu)稻米种植区之间的位置以及通往南北河流的通道。缅甸军事统治、(pyu)传统、孟族文化和小乘佛教精神元素融合帮助塑造了蒲甘文明。下11 世纪,蒲甘在下缅建立了权威,促进了上下缅甸日益增长的文化交流,开启了统一、世的蒲甘王朝统治时期。
蒲甘王权概念在佛教术语中被合理化和合法化,在制度和仪式上都得到了持续性发展宫廷仪式和行政管理复杂化,官员各司其职,行政结构被划分为垂直性的部门管理以及地理意义上的区域管理。在地方层面上,有省级、城镇和村庄三个行政单位,省级单位似乎一直是王室亲属和受宠官员的属地制度。
社会和等级秩序的雏形在蒲甘已经存在。国王、宫廷高级官员、省级长官构建了上层官场,地区、城镇、乡村首领构成下层官场,底端的平民阶级基本被划分为王室服务者(kywan-to)和非服务者(Asan)。在蒲甘时代,缅基本社会和政治组织至少在其形成过程中已经很好地发展了。
蒲甘王朝根据王权的辐射程度在横向上可以被划分王朝核心区、中间地区和边缘朝贡区三个领土范围。蒲甘的行政在纵向上可以被描述省、城镇、村庄三个单位,世袭和任命官员管理着独立但并不明确的司法管辖区。
城镇(Mriuw)由堡垒发展而来,在远离中心的地区充当着中央权力机构的驻扎据点。城镇首领(Mriuw Sukri)的头街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说明性的;也就是说由于城镇的不同级别的军事指挥官统治着城镇,城镇首领只是一个通称,指的是该区域首领。
例如,如果“Mriuw”还没有发展成一个城镇,仍然是一个堡垒,首领很可能是骑兵军官(mran khon/mran mhu),城镇居住是相同职业的人,是王室服役人员(kywan-to)。然而,如果它发展成为像贡丹(Kondan)这样的更大的城镇,居住着各种各样的人,那么城镇首领将成为高层大臣级别的省长。
基本行政单位是村庄(Rwa)。同城镇相同,村长的重要性亦因委任的类别所属的村落及村落的位置而有所不同。与“Mriuw Sukri”一词一样,“Rwa'Sukri是一个通用的描述性术语,并不表示级别或职能。例如,从属于皎施马 *** (M *** )村庄的管理者是皇室成员,而其他村庄的村长可能是平民身份的世袭领袖。
工匠村的人是熟练工匠小队的领导人,皇室服役人员的首领是军官和皇室农奴或类似皇室工匠群体的头人。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用数量标准(大小)来区分蒲甘时期的城镇与村庄,不如说是用定性标准(功能和重要性)来区分。
东吁王朝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
勃固作为沿海城市,受益于海上贸易和军事资源,在16世纪3040年代结束了缅甸政治上的支离破碎,建立了之一东吁王朝。勃固王朝利用王权观勃固王朝利用王权观念和血缘关系对广阔的领土进行管辖,但由于王朝过度扩张以及国王对地区领导人缺乏基本的行政控制,中间和边缘地区更近乎独立的王国,而不是一个统一国家的省份。
因而,迅速建立的之一东吁王朝也迅速崩塌。良渊王(Nyaungyan min,1599-1605年在位)利用上缅增强的潜力开启了第二东吁王朝的统治。第二东吁王朝放弃了对更远支流的宗 *** 主张,在核心地区重组和扩大了阿赫穆旦和阿台人口,强迫更多的王子居住在首都阿瓦,通过缪蕴myowun)制度减少了沿海和内陆地区省长的自治权,重新限定了国王与地方首领之间的制度关系。
尽管阿瓦国王对传统朝贡地区的行政创新很少,但在东吁王朝的政治控制下,通过移民、联姻等边缘和间接融入帝国的方式,该地区呈现出文化适应和行政融合过程。17 世纪王朝行政改革构成了缅甸行政史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它在帝国目标和内部资源之间实现了更稳定的平衡。自此,地方不服从行为得以遏制。
但很明显,居住在首都的王位竞争者变得依赖中央大臣,蒲甘时期的以地方竞争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王位之争,更多地转移到了中央派系之争,损害了首都周边地区的兵役制度,加速了核心地区的衰落进程。
与此同时,17 世纪末和 18 世纪印度洋贸易的持续增长,使收入完全来自农业经济的官僚阶层处于不利地位,这明显扰乱了地位等级,加剧了派系斗争和税收滥用的地方性问题。第二东吁王朝的衰落进程从核心区的行政混乱开始,逐渐过渡到地方上的领土起义。
贡榜王朝初期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
18世纪中期雍籍牙成功扭转了帝国领分裂的基本地理格局,开启了贡榜王朝中央集权趋势。贡榜王朝迅速复制了第二东吁王朝的成就,并修改了一些基本结构,以提高省级一体化的水平。王朝初期国王对阿赫穆旦和阿台人口进行了重组、控制中央行政精英、努力加强对地区首领的权威,私人权力中心受到限制。
在南部地区,伴随大规模的缅甸移民以及持久的文化融合进程,族群认同化在下缅甸更为明显。在边缘地区,贡榜统治者对国家领土范围进行了有限的改变,重申了对整个伊拉瓦底盆地和周边高地的无可争议的政治和文化权威。
贡榜王朝中央与地方行政结构中,世袭的王权政治仍然活跃,佛教理论提供了尊敬国王的传统,国王的荣耀和业力强化了权力的合法、神圣,并使他监督 *** 各个方面的权利合法化。
在地方 *** 结构中,充分体现了王权制衡地方的艺术。缪作为基本的行政的单位,主要由被任命的缪蕴和缪纪共同管理, *** 的结构削弱了独立的权力中心。早期的贡榜在许多方面都是一个更强大和更有凝聚力的实体。
东吁统治的最后几年的政治地方主义和精英之间的竞争仍然或多或少地有增无减。由于卑谬和阿瓦之间的主要人口中心遭到破坏,因此在阿瓦以南的任何地方都不太可能有效地抵抗勃固的权威。与缅甸中部的卑谬和东吁这两个古老的王室中心不同,北部缺乏政治独立的传统。
虽然东吁时代后期的派系斗争有利于那些政治上精明但军事上无效的朝臣,但本世纪中叶的危机粉碎了现有的政治领导层,并促进了一个新阶层的久经考验的战士,其中雍籍牙最成功的。
1752年雍籍牙以家乡瑞帽和钦德温河谷为基地,从核心区域扩张到下缅甸,然后到曼尼普尔和东南部的泰地区,军队成功扭转了帝国领土分裂的基本地理格局。贡榜王朝重新开启了中央集权趋势,私人权力中心受到限制。
贡榜王朝很快复制了第二东吁王朝的行政结构,然而,它也修改了一些内容,诸如,重组核心地区阿赫穆旦和阿台队伍、建立一个新的充满活力的领导阶层、扩展缪蕴系统、整合疆域、促进文化融合等方面,以提高省级一体化的水平和中央集权能力。
古代缅甸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延续和变迁
缅甸地缘政治维度是在一个模糊定义的地理区域内不稳定的“王国圆”中提出的。王权从中央延伸,在王朝边缘消失,在整个过程中实行分权管理,通过效忠仪式不稳定地统一起来。一方面,王权力量是缅甸治理所依靠主要路径;另一方面,国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控制程度是不均衡的,而且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皇室管理在纵向上的垂直行政结构和横向上的区域管辖都是松散的。
缅甸王朝时期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呈现出“延续性”和“变迁性”两重特征。蒲甘王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奠定了缅甸王朝时期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初步格局,与此同时国家机制与官僚体系在整个王朝时期呈现发展趋势。从延续性的视角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呈现出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的恩庇侍从政治、中央-地方二元权力结构、地方行政二分法、从政治碎片到中央集权的多次循环等延续性特征。
从变迁性的视角看,17 世纪第二东吁王朝的君主领地奖励制度和省级行政改革确立了 *** 的关键因素,削弱了沿海和内陆地区省长的自治权,奠定了贡榜王朝乃至近代早期国家的主要制度;其次,缅甸地方管理者从总督到巴音到缪蕴的多次更迭呈现了中央行政管理深化、官僚化:最后,尽管边缘地区是王权管理最薄弱的一环,但边缘地区仍在逐渐融入中央-地方行政制度。
蒲甘王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奠定了缅甸王朝时期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初步格局,此后,至贡榜王朝时期,这一格局基本未有大的改变。在君主制是更高权威的基础上,缅甸实行“核心-省级-支流地区”的曼茶罗行政结构和分级领土制度,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呈现出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的恩庇侍从政治、中央地方二元权力结构、地方行政二分法、从政治碎片到中央集权的多次循环等延续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