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武宗李炎对选拔官吏的制度进行了哪些改革?
唐武宗李炎对选拔官吏的制度进行了哪些改革?今天历史资料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首先是严格进士覆试制度,提高铨选质量,选拔真才实学。进士科是唐代选拔官吏的一个重要门径,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时间的流转,“进士科当唐之晚节,尤为浮薄,世所共患也”,其弊端也日趋明显。
有鉴于此,会昌三年(843年)正月下敕文,“礼部所放进士及第人数,自今已后,但据才堪即与,不要限人数,每年止于二十五人”,这样做,虽难免依权弄法,徇私舞弊现象的存在,但不拘一格、选拔真才实学确也收到一定效果,史言“李德裕抑退浮薄,奖拔孤寒”即此谓也。
又如,会昌四年(844年),王起知贡举,放及第二十五人,续奏五人才堪及第,结果由于覆试,只录取一人;会昌五年(845年)二月,谏议大夫陈商知贡举,放及第三十七人。三月,白敏中奉敕覆试,结果覆落七人。这样严格选举,自然有助于官僚队伍素质的改善。
其次是对新科进士的实授,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会昌二年(842年)四月,李炎下敕:“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一,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史,渐不遵承。虽注县寮,多糜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寝成,供费不少。会昌二年(842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举,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 *** 之限。”
按,进士中举以前,由于经年苦读,无暇过问闾里疾苦,故对民情并不谙熟,像从前那样辄及第即除授正职,就难免出现“苟从知己,不念蒸民”的情况。当然,这不是举子们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门荫可以依靠,惟以伏案经年才有跻身仕途的机会,他们的不谙民情,在某种意义上说来,乃是社会制度造成。
针对这个实情,规定须经两考,方可实授,则多少可以避免敕文所说的弊端。另外,从敕文中可以看出,对诸道奏授官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关于这一点尚有更为详备的规定,“近日诸道奏官,其数至广,非惟有侵选部,实亦颇启幸门。向后淮南、两浙、宣、鄂、洪、潭、荆、襄等道,并不得奏请。其三川边镇、河南北地远官,无选人肯去,阙员稍多处,即任量切奏请,仍每道一岁不得过七员”。诸道奏授官过多,不仅造成“料钱虚占”,“供费不少”,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同时也“颇启幸门”,使得恩非出于朝廷,权则归于私门,容易形成地方集团势力,影响朝廷威信。对此加以限制,不仅可以避免上述情况,也可以增强中央政丵府的凝聚力。
对策之二是,对官宦的门荫特权进行了限制,并严格控制官员的 *** 范围,防止堕政害民,提高官吏队伍的素质。唐人入仕之途甚多,除通过科考以外,利用门荫特权入仕者,其数亦不在少。科举取仕固不免流弊,但较门荫取仕,则其优点十分显明,因为凡参加科选者,必然要经过多年寒窗苦读,不似有门荫特权的子弟,可以不学无术而凭父祖的功勋劳绩,直接获得禄位。
会昌二年(842年)四月,李炎下敕,其中云:“今一身属太常金吾,一门尽免杂差役。今日已后,只放正身一人差使,其家下并不在影庇限。……高秩峻级,荣荫子孙,盖宠劳能,著存令式。近者渐寡廉朴,多补名身。不独假荫近房,兼有规求厚利。选曹既阙磨勘,长吏不闻纠绳。此弊公行,吏途太滥,自今后并须准格用荫,人数年限,不得逾越。委吏部及御史台严加宽察。据其选授官列本道本州,须审磨勘,稍疑渝滥,及察知冒卖资荫,便收禁牒报有司。”从中可知,门荫特权,尤其是滥用、冒用门荫特权,已成为中晚唐社会一大弊病,因为那些豪门子弟往往是“自幼授官,多不求学,未详典法,颇有愆违”,不仅造成“吏途太滥”,而且还由于“一身属太常金吾,一门尽免杂差役”,使许多人得免差役赋税,这样势必影响政丵府的财政收入。
因此对门荫特权加以限制,不但能提高官僚队伍的素质,还可以扩大国家的财源,增加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会昌时期人口有显著的增长,恐怕与限制官宦的荫庇权,使许多人口重入国家户籍,也不无关系。因此,可以说,会昌年间明令限制门荫特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用荫标准,对于避免或减少“其中亦有影庇,真伪难分”,肃净官吏队伍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