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年早逝的汉惠帝,在历史舞台仍然留下了自己的痕迹
扁舟听雨秦汉系列
汉帝国的建立之女中豪杰(十八)
(惠帝七年)秋八月戊寅,帝崩于未央宫。九月辛丑,葬安陵。
公元前188年8月,大汉第二任皇帝汉惠帝刘盈病逝。
历代史家公认,汉惠帝总的来说更像是一个傀儡,他在位时汉帝国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在吕太后。因此,《史记》不把惠帝列入本纪,把惠帝时期事项合入了《吕太后本纪》。
但正如我们前面强调的,惠帝仍是货真价实地受所有朝臣认可的皇帝。
在军事上、重大人事任命上和重要政策上,吕太后确实有决定权,也确实有能力否决惠帝的意见,但惠帝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的朝会、发起各类会议,发放各类诏令。
总之,惠帝完全可以像正常皇帝那样进行日常的行政管理,提出并实施各类律令、政策,吕太后只会在她关心的大事进行审核和否决。
而且,即便是吕太后关心的大事,她也一样受惠帝的深刻制约,虽然惠帝本人无法主动否决吕太后,但军功将领们却可以借惠帝之手否决吕太后。
更深一层面,军功将领们拥戴曹参的“长者政治”,惠帝则用叔孙通润物细无声地把儒家教化模式深入基层。,吕太后此时也很难从战略层面影响帝国的政治。
因此从长远来看,汉惠帝在大汉也深深地烙上了自己的印记。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惠帝时期帝国的基础政治经济面貌做一个回顾分析,看看惠帝时期的帝国有了哪些变化,又是哪些政策引发的这些变化。
不过惠帝七年时间留在史书上的记录非常有限,我们做基础分析的时候实际上根本分不清哪些属于惠帝,哪些属于刘邦时期, 而且我们也没必要对此做太多区分。
自高帝五年诏以来,本连载对接下来十多年的介绍主要关注于上层建筑与政治理论层面。
惠帝死亡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合适的时间节点,让我们再次下沉到一些或许更枯燥但也更深入的层面。
当然,之所以选择惠帝死亡这个时间节点,还有个重要原因是2000多年后的1983年,《张家山汉简》出土了。
这批汉简中出土了大名鼎鼎的《二年律令》,我们此前做了极多的引用。
《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指的是高后二年,是墓主人对到这一年止(极可能墓主死于这年)的大汉各类律令的摘抄。
因此《二年律令》绝大多数内容都来自汉帝国建立到惠帝时期的各类律令,非常全面的为我们展示了这段时期帝国的方方面面。
是不是扯远,我们言归正传。汉惠帝时期留下的政策记载似乎不多,但影响仍然足够深远:
(公元前195年)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
(公元前195年12月)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赐民爵,户一级。
(公元前190年)九月,长安城成。赐民爵,户一级。
(公元前190年十月)令民得卖爵。
惠帝时期最重要的一项政策就是延续了刘邦时期对秦帝国爵位制度的破坏。
我们前面介绍过,汉帝国创建后,在日常行政与基层治理层面只能延续秦帝国时期成熟的律令体系。
如果汉帝国只是简单的“汉承秦制”就无法避免秦帝国的弊端,就很难避免秦帝国一样快速崩溃的下场。
但实际上汉帝国和秦帝国表现出来了截然不同的面貌,甚至可以视之为古中国政治秩序变革的一个大的分水岭。
根本原理在于秦帝国最核心的特色是完全基于身份的分配秩序,而这其中爵位体系又是身份秩序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秩序在汉帝国被彻底打破
秦帝国的“计划身份”被打破,主要原因是秦帝国崩溃,秦末汉初战乱极大消灭了旧的高爵阶层,彻底打乱了旧的土地分配秩序。
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汉帝国上层建筑的有意引导,我们在“五年诏大系列”里对其做了极其详细的介绍。
政策层面,刘邦既大举奖励军人和支军人士爵位制造了数十万中高爵,又暗中支持地方小吏对土地的分配权,也支持他们趁战乱之际篡夺的大片土地的既有权力。
可以说,剧烈战乱打乱了爵位与土地的绑定关系,刘邦的政策又给其再踢上一脚,使秦帝国时期基于爵位的分配秩序处于崩塌状态。
但日常行政运行仍然以秦时律令为主,帝国的分配秩序仍会出现强大的惯性。
十几年,几十年后,随着开国一代的死去,他们的爵位逐渐减等、丧失,帝国基层完全有可能又回到秦帝国时期的局面。
故惠帝能否理解刘邦的政策就变得非常关键。事实证明,惠帝很好地理解了刘邦的思路并通过坚决的政策极好地延续了刘邦的政策。
惠帝朝五年内一共三次普赐全民一级爵位,等于普遍民户一下就暴涨了三级。
高帝时,绝大部分军人都拥有5级大夫以上的爵位,如果他们能够再活12年,就可以一举升为公乘,成为可以享受食邑的超高爵。
不过当时的医疗水平,经历残酷战争伤痕累累的军人们活过12年的其实不会太多,很多人可能已经过世。
根据当时律令,第5级大夫过世后,其嫡长子只能继承第3级簪袅,再往后就成了1级公士,因此如果朝廷不能干预的话,之一批军人中高爵很快就会变为平民。
现在惠帝连续普涨3级,那些军人高爵者即便已病逝,其家族也回到了至少6级官大夫的中高爵。这样汉帝国的爵级秩序就和开国时差不多。
除了普涨爵级,惠帝时还对爵位的功用做了重大调整:
朝廷允许用30级爵替换除谋逆外的一切死罪,问题是帝国更高爵级也就是第20级的列侯,不存在30级爵位,所以这里的多少级爵位实际上已经不是真实爵位,而蜕变成了一种货币单位。
到公元前189年,朝廷干脆直接开放了爵位买卖,爵位开始迅速货币化,逐渐成为一种商
品
。
可以猜测,大幅度的普赐民爵,虽然法律上爵位对应着相应的土地,但实际上能分到一些开垦价值很少的“草田”就算不错了。
现实的情况多半是农民拿着爵位却依旧无法改变现状,不如拿去卖了更划算。
大伙可能会问,这爵位还有人买么,当然有人买。不要忘了还有很多商人不允许拥有土地,他们急需购买爵位“洗白”自己的身份。
爵位可以买卖,土地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商人阶层留下了非常大的活动空间。先不论这样做到底是好是坏,至少通过这一系列政策引导,朝廷可以继续压制身份与财富绑定的分配秩序。
惠帝死后,吕太后全面掌权,除了前少帝登基按惯例赐民爵一级,此后对爵位再无其他政策,可见两人对爵位政策或许有不一样的理解和态度。
(惠帝四年)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
(高后)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
惠帝主抓的另一项比较大的政策就是对律令的调整。
惠帝对律令的校正,我们现在能明确的大致有两块,一块是对“不孝”罪行的大幅调整,一块就是废除挟书律、三族罪和妖言令。
其中废除三族罪和妖言令虽然完成于高后元年,但史料明确说明这是惠帝主抓的事,只不过没来得及完成就病逝了。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三族罪历史最悠久,秦国早在公元前746年就设立了这项严酷的罪刑。
而挟书律和妖言令两个罪刑历史就要短很多。
张晏曰:“秦律敢有挟书者族。”
元朝学者张晏在给《汉书》作注时表示秦律规定,敢四人挟带禁书者要被族诛。
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但《挟书律》在史记上没有明确记载,后世学者普遍认为其应该始于秦始皇34年(公元前213年)的焚书行动。根据史书记载,这次行动后秦帝国朝廷特别颁布了不许民间收藏诸子百家书籍的禁令。
妖言令在史书上的踪迹更加难以寻找,人们普遍认为它也和秦始皇时期的焚书坑儒事件有关: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
上面是《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提到秦始皇末年和秦二世时期都有过以言论入重罪的记录,后世学者普遍认为这就是《妖言令》留下的痕迹。
现代学者在《岳麓秦简》中找到了和妖言罪有关的律令:
自今以來,有誨(謀)傳言以不反爲反者,輒以行訞律论之。
看来秦时妖言罪专业名称是“行訞律”,而且这项法律还通过诏令予以补充,可见其形成时间不短。
三项罪名中,废除三族罪更多是体现仁德,废除挟书与妖言二罪则有着非常深远的政治影响。
挟书律直接来源于秦始皇的焚书时间,妖言罪或许更早,但焚书事件也必然对妖言罪产生了较大补充。
我们介绍过,秦始皇时期的焚书事件最主要的针对对象是儒家,打击更大的也是儒家。
挟书律和妖言令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民间学术的传播,而民间学术传播受打击,影响更大的也是擅长“教化”的儒家。
因此,废除挟书律和妖言罪,收益更大的自然也是儒家。
(《易》)汉兴,田何传之。讫于宣、元,有施、孟、梁丘、京氏列于学官,而民间有费、高二家之说。
汉兴,鲁申公为《诗》训故,而齐辕固、燕韩生皆为之传。
汉兴,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
汉兴,制氏以雅乐声津,世在乐宫,颇能纪其铿锵鼓舞
(《孝经》)汉兴,长孙氏、博士江翁、少府后仓、谏大夫翼奉、安昌侯张禹传之,各自名家。
通过上引《汉书艺文志》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儒家经典在西汉得到了非常好的恢复与传播,如果没有废除挟书律与妖言令,这一切是不可想象的。
此前介绍过,新帝登基后通常都要对律令进行大的整理。
但汉帝国的律令都是萧何整理的,萧何在世的时候,无论惠帝还是吕太后都不敢伸手干涉律令。
萧何死后,吕太后和军功元老把持朝政,不过军功元老奉行“长者政治”,对繁琐的修订律令工作不感兴趣。
因此,惠帝时期对律令的调整工作基本都是由叔孙通主持。
叔孙通是惠帝的铁杆支持者,通过叔孙通主持对律令的修订,既行使了惠帝的皇帝职责,体现了惠帝的威严,也让儒家在汉帝国基层深深扎根。
短期来看,似乎对惠帝夺权没什么太大帮助,长期来看却大大夯实了惠帝的根基。
这也使得惠帝时期,吕太后仅仅是大汉帝国的首席执政官而已。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年轻人,惠帝虽然经验不足,威望不够,斗不过母后,但怎么看也勉强能算撑得住的皇帝。
可惠帝有一件事做得太不合格了——活得也太短了,连母后都没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