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为何要设立漕运总督这一职位?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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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为了满足皇家生活起居的需要,必然需要将全国各地的物资集结起来运送到北京。起初南方的各种物资借助于海运航道运送到北京。但是,众所周知海运要求的技术难度较高,不稳定因素比较多,风险也较大,再加上后来东南边境沿海屡屡遭遇倭寇的侵扰。所以,明廷果断停用了海运,转而借助于古已有之,并且处于内陆的漕河(大运河)运送物资。经过修缮后的京杭大运河成为了沟通南北的大动脉,古已有之的漕运由此再次兴盛了起来。漕运工作关乎皇家日常生活,属于明朝的国家大事。明朝专门设有掌管漕运的官员,被称为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是景泰二年(1451年)设立的官职。其实,在漕运总督这一官职之前,永乐皇帝于1401年已经设立了漕运总兵负责明朝的漕运事务。漕运总督是文职,漕运总兵是武职。两者的功能也不相同,漕运总督负责征收物资,而漕运总兵负责押送进京。在级别上,漕运总兵要高于漕运总督。但是,随着明朝文地位的上升和武官地位的下降。到了万历十四年(1612年)的时候,漕运总兵这一官职被撤销了。漕运总兵曾经权力很大,漕运总兵的之一任管理者是平江伯陈瑄。根据季祥猛、杜涛撰写的《漕运总兵署》可以发现,漕运总兵署共管理着120余处卫所,12万大军,光运送物资的船只就多达12万余只。
漕运总督设立以后,漕运总督下属有多个官职,漕运理刑是其下属官职之一。漕运理刑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漕运总督,处理漕运中涉及到与法律相关的各种问题。但是,漕运理刑这一官职有其特殊之处,因为担任这一官职的官员是由刑部派往的。基本上每一任漕运理刑的任期是一年。上一任漕运理刑任期满了以后,刑部就会派送新一任漕运理刑来替换。当然,漕运理刑作为漕运总督的下属官职,理应是要受到漕运总督管辖的。我们可以借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来理解这一官职。也就是说,漕运理刑的罢免权任命权在刑部。但是,在外派的这一段时间里,其使用权在漕运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