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司法监督机构:揭秘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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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在京刑狱司创办于真宗在位时期,大中祥符二年,此机构的创立初衷是为了减少京师冤假错案、严刑逼供情况的发生,后来随着发展,纠察在京刑狱司具备了更多的职能,慢慢成为京师司法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该机构成立之后,实实在的给宋朝带来了诸多好处,宋朝官员也对其评价颇高,例如嘉祐四年,范镇对纠察在京刑狱司评价道:“从建置以来,每有大辟,倍加精密。此则先帝不敢兼于庶狱庶慎,惟有司之任。”也就是说,纠察司建立之后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变得小心谨慎,极大的减少了冤案的发生。
但是,宋神宗元丰五年纠察司便被废罢。按道理来说,于宋廷,纠察在京刑狱司极大的增强了对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督,加强了中央权力;于百姓,纠察在京刑狱司能够很明显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疑犯被屈打成招,蒙受不白之冤,对整个宋朝都是利大于弊的,那么为何要废罢此机构?
主要原因:机构冗余,刑部不专其职
对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废罢始于宋廷开始发现诸多机构有名无实的现象,就是在原有的机构存在的情况下,又设立与原有机构职能有部分重叠的新机构,这就导致原机构的职能被部分取代,没有发挥到因该发挥的作用。例如纠察在京刑狱司就是在刑部存在的情况下创办的,他的职能又属于刑部已经有的部分职能,这样情况下创办的纠察在京刑狱司虽说给宋朝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是也带来了弊端,即机构冗余,刑部不专其职。
这样的情况下,官制改革势在必行,史书记载,对于整个宋廷官制改革的大方向为:“台、省、寺、监之官,实典职事;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这个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让台、省、寺、监名副其实,充分发挥他们的职权。
纠察在京刑狱司废罢过程
在整个宋朝官制改革的背景下,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也随之而来,纠察在京刑狱司并于刑部是大势所趋。
元丰元年,宋廷向大理寺向下诏:“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大理寺官吏并现在公案等并归刑部”,可以看出,宋廷的这一诏令让大理寺退出之前的复审体系——即纠察在京刑狱司进行复审,新的复审体系是将奏案给予刑部、审刑院复审,刑部原本被纠察在京刑狱司取代的详覆天下奏案的职能再次被恢复。
元丰二年,御史舒亶及御史中丞李定向宋廷进谏,阐述了宋朝地方官员的贤能与否还有人监督,京师的官府就根本没有人管,所以需要设置御史台六察司,用以监督京师的官员,同时也应该沿袭旧制,重新设立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对京师多余的官职应该给予清理。而纠察在京刑狱司属于刑事调查类,隶属于刑部,在舒亶和李定的观点中纠察在京刑狱司也属于被清理的官府。
元丰三年,纠察在京刑狱司正式并入刑部。
按照道理来说,并入刑部之后的纠察在京刑狱司已经算是正式被废罢了,但是在查阅史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并非如此,例如元丰五年,正出任开封府长官的王安说到:“应刑名疑虑及情理可悯公事,乞从本府录奏断遣;如得旨断死者,乃送纠察司审问。”也就是说在元丰五年的时候,纠察在京刑狱司仍然存在,并且还发挥着原本的职能。
资料表明,元丰五年五月,纠察在京刑狱司才正式被废罢,有记载:“官制行,六部各正其职,而刑部始得专其官”。这里说到刑部的职能全部恢复,通俗地说就是再没有纠察在京刑狱司什么事了,纠察在京刑狱司能做的事已经完全被刑部所取代,这才标志着纠察在京刑狱司才正式被废罢。
总的来说,纠察在京刑狱司从成立到废罢一共经历的84年光阴,这84年纠察在京刑狱为宋朝减少了诸多冤案,惩治了诸多不法官员,对宋朝京师地区的安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虽然随着官制改革,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废罢不可避免,但是它的职能充分被刑部所取代,冤假错案也同样能得到很好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