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襄制定的《龟湖塘规》是如何制止用水纠纷的?
蔡襄制定的《龟湖塘规》是如何制止用水纠纷的?蔡襄知泉州时期,连年发生旱灾,他调动民力,加强水源管理,制定《龟湖塘规》,下面历史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晋南七首塘指沿塘、沙塘、芙蓉塘、洑田塘、古宅塘、龙塘和龟湖塘,分布于现在青阳、罗山以至石狮一带。因为这一带有数千顷围海而成的洋田,却没有河流溪涧以供灌溉。
于是,蔡襄倡导百姓,就其低洼积水之处开凿为塘,犹嫌其隘,又集资公买滨塘低田疏浚,以广潴蓄,灌溉的水道也一一加以疏理。因修水利受损失的田产则分摊在受灌溉的田亩中,并就水塘的面积、灌溉范围、塘岸的维护、水源的分配等订立相应的规约。
龟湖塘是七首塘中更大者,蓄水可灌溉周围洋田760余石(一石田等于5亩),郡守蔡襄“建塘之始,遂立塘规”。至南宋淳熙十四年(1187),泉州郡守仙游人傅淇又根据前代规约,结合当时实际,与百姓议定《龟湖塘规》十八条。
其中具体开载龟湖塘面积及四至,水闸、水涵的关启,塘岸的日常保护及维修,受灌溉田亩范围,塘水的保护和合理分配,对预防洪潦海潮侵袭塘岸措施,春夏祈禳出资办法,公物的管理,陂首的选举等,一一做出明确的规定。
当时,龟湖塘畔有吴、黄、林、蔡、苏、郑六姓,按规就六族内选举轮为陂首,三年一替,以主持塘规,管理水利。
历经500年,至明嘉靖年间,龟湖塘一带人户已增至10700余家,土地増垦到1700余石,皆依靠龟湖塘水灌溉。时龟湖吴、蔡二姓已经式微,只由林、黄、苏、郑四姓轮掌陂首。
塘岸受洪水海潮冲击,修筑的任务本来就很繁重,地方官却只顾追逼赋税徭役,不管堤岸修筑管理的事,尤其是担任陂夫的贫苦农民更困苦无奈,只好相率逃亡,以致本塘竟无陂夫,陂首独力难支。
于是,里老黄伟等上呈官府,请求将巡视管顾修筑堤岸的陂夫工作,纳入官府差派徭役的数额中,由官府照名额派给工食银。
嘉靖三十二年(1553),任泉州知府的童汉臣看过《龟湖塘规》,很有感触,认为“管水之有塘规,犹治民之有法律;法律不严则百姓不治,塘规不明则水利不兴”。
因宋代塘规已经数百年,时事变更不同,于是与民商定《续议塘规》十八条,就陂夫的招募及应役的责任、期限和报酬,陂首、涵首的职责,水利的合理分配等补充了新的规定。除官府备案外,还绘出龟湖塘水利图,合塘规刊刻成书,分发给管水陂首轮流收掌,永为遵守。
自明代续订《龟湖塘规》以后,龟湖百姓就一直遵循这一规约,间或有因水利争端的,对簿公庭,拿出塘规对照,是非即可判定。所以,大家对塘规簿十分珍重。怎奈年代久远,图册蛀坏,到民国十四年(1925),在旅菲华侨的赞助下,龟湖乡人才又重新翻印了这部《龟湖塘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