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唐朝土地制度,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如何发展的?
大唐盛世历来为人们津津乐道,这样的盛世与当时的土地制度有密切关系。下面历史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据唐朝资料显示,唐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确立租庸调制,并在后期通过两税法来改革弊端。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 *** 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 *** 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 *** 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
两税法,是指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据丁征税的作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