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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初探:宋代婚姻缔结的特点和特殊的成婚形式

中国历史1年前 (2023-08-29)550

宋代结婚制度所反映的女性法律地位

在讲究家国合一的我国古代社会中,夫妻历来是最主要的人伦关系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而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经过程。要从婚姻的角度考察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即需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形式等方面来研究。

宋代婚姻的缔结

结婚在最初的定义上是指二性的结合与生育,但同时结婚也是新社会产生的重要源头。要考察宋代妇女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就必须从宋代婚姻的缔结过程开始谈起。

宋代结婚的订立程序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并随着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而有所简化。在宋代之前,结婚成立时须经六礼,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此程式为我国传统婚姻的基础程式,始于周代,在汉代得到完善。在其中纳征为六礼中的重要步骤,纳征程序行完毕后,则标志着男女双方的婚约确定,因而纳征又叫纳成。

宋代时期,宫廷曾进行过多次的修礼活动,规定在宫廷中和各品官员结婚必须依照六礼程序进行,而对士庶婚礼则“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并将六礼缩减为纳采、纳吉、纳征、亲迎等四礼。此四礼又分三步:议亲、定亲、成亲议亲即结婚的预备阶段,对应于四礼中的纳采与纳吉。在宋朝,议亲的方式主要分为草拟帖、回定帖、相媳妇。草拟帖是即由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时,如女方家属意,就向男方回草帖子。

由男方持此草帖问卜吉凶,即测定男女双方生辰八字是否相克。如卜得好彩头,则再向女方回草帖以表示同意。回定帖是即男方根据草帖卜得吉兆后,随即提交“细帖子”给女方,并正式申请定立婚约,由女方回定帖以表示同意定下这门婚姻。定帖中要详尽地列出双方信息,男方须列出自男方父亲向上数三代的官品、官职、名讳,议亲的内容为双方家中第几位 男子及其生辰八字,以及父母状况及主婚人状况等”:女方要列出祖上三代的官品、官职名讳,议亲的对象是家族中第几位女子及其生辰八字,特别的是要确定陪送的产的品类与数量等。

这也是宋代姻缘在缔结过程中的新变化,与后面要讲到的宋代尚“厚嫁”的特点有关。相媳妇时由男方备好酒运至女家,同时男方的母亲或其他女性长辈也一同去往女家相看女方。如中意,则即将金钗插在女方冠警上,谓之“插髻”:不中意者则赠彩绸二匹,谓之“压惊”。插馨这一步骤完成后,男方即请媒人去女方家正式商议定亲。

定亲是指婚事的确立阶段,通常对应于纳征,即男士向女性送财礼物,当纳征完毕,婚约即形成。宋代男方的下财礼分三步:之一步是下定礼,第二步是下聘礼,第三步是下财礼。定礼则是指男士向女性正式提亲时赠与的礼品,如珍珠饰品等定礼完毕后,双方确定行下财礼的日期,财礼通常为与定礼内容相似的礼品,而财礼则通常是银子。下财礼完毕后,定亲诸礼即完结了。《宋刑统》明文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者,若更许人家者,杖一百。”。即此阶段受到法律保护,若女家接受了聘财又将女儿许给别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成亲即婚礼的进行阶段,相对于亲迎,即由新郎去女家迎娶新妇宋朝的亲迎程式主要包括四步:催妆、铺房、迎亲、礼仪。催妆是亲迎之前的三日男向女方家馈赠了一些新妇装的器具,意在提示女性订婚日期到来,请新妇早作准备。铺房是在亲迎前一天,由女性家中的女性亲戚们在男性家里装饰的洞房并带去部分嫁妆。最初铺房是张挂帐慢等,但后来演变为向女性炫耀嫁妆的主要途径,而宋代厚婚盛行亦与此有关。迎亲,即由男性率领的迎亲人员前去女家迎娶新妇。礼仪,是由男性把女方接到男性家门后进行的程序,一般包括拦门、酒谷豆、为新妇跨马鞍子、坐虚帐、进中堂参谒、铺帐、合髻、合香等。随着这一切的结束,婚礼即正式形成。

“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之宋代观

诗经《齐风·南山》中有云:“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34;这是媒灼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媒制度也为传统礼法所重视没有媒或通言而成立的婚姻,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世俗的鄙视。媒人在新人姻缘缔结过程中的责任仅次于主婚人。《宋刑统·户婚律》中明文规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礼法的规范和中国古代对人际交往的严格限制,给媒人的发挥创造了空间。在宋代汴京媒人的势力已经非常强大,还建立了专业的行会开展婚姻大典活动。媒人行会由于和官府交往密切,受到 *** 支配又得到 *** 支持,也因而,媒灼之言就变成了一般人家婚事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然而,随着媒人队伍的发展,时人对其作用产生了怀疑。袁采就在《袁氏世范·睦亲》中指出媒人往往言之不实,甚至满嘴假话。在女方家中说男方家庭怎样富有,在男方家中则说女方家庭好又貌美。但近些年来,这个风俗比较不好了在女方家中,媒人往往会说男方家庭不需要如此丰富的嫁妆,甚至还会为女方家出嫁出些嫁资。到了男方家中,媒人又说给女方提供了许多数量可观的嫁妆,甚至虚报了一些数字欺骗男方。但如果真的听信的媒人的话就结婚,就会因欺骗而怀恨在心,以致夫妻反目,因此离婚的都有。劝诫世人不可尽信媒灼之言。

宋代婚姻缔结的特点

1.厚嫁

宋代流行厚婚之风,不管家庭贫富,为围女置办婚妆都是一项大事,父母会尽力将嫁资准备丰厚。《宋文鉴》还有记录:“仁宗天圣年间,曹修古兵卒,女未嫁,其故僚率吏民筹钱三十万,为他日嫁女支用。”讲述的是一位做过兵士的父亲去世,留下未嫁的女儿,亲戚同僚们就为其筹钱预备嫁资,体现了宋代嫁妆的重要性。《水东日记》中也详细记录了南宋官吏郑元德嫁女的妆:“夜田五百亩,夜具一十万贯,十七界:缔姻五千贯,十七界:另有开合销金颂一匹,开书立市彩一匹,官绿公服罗之类。”””可以发现,官吏之女在嫁人时不仅夜产量多品种也非常丰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相应记述:

“吴和之妻王氏,原来自随四二十三种,以妆交置田,到四十七种”:

“息娘原自随嫁态田,历年记出租谷六十石”;

“库某警陈氏,得妻家标拔田一百二十亩”

可以发现,即便是一般民众嫁女,陪嫁的夜田也是不少的。更值一提的是皇家的女子的嫁妆。《宋史·礼志》 中记述道:

“公主下降,被选上者即拜为驸马都尉,踢玉带、袭衣、银鞍勒马百匹彩罗等,与之系亲;又赐办几百万两财银,嫁资之数倍于亲王。

从此,人们就逐渐产生了厚嫁的婚俗。嫁女儿时必须要给她提供丰富的陪送嫁妆,娶新妇也要注重陪嫁的多寡。蔡襄在介绍当时的习俗时说:“娶妻不顾门户,只求资财。”“当时的人为了表达给女儿的疼爱,为了为其挑选更好的夫婿而积极地为其准备着丰富的嫁资,同时也是利用给女儿嫁资的多少来显示自己的财力。

宋代厚婚之风的兴起和宋代传统礼法也分不开。例如前边所说的,在宋代姻缘缔结流程中的议亲环节,要在定帖中详尽列出女性的陪嫁:法律中也有相应规范,《宋刑统·户婚律》卷十二《卑幼私用财》明文规范:“诸应分田宅及财产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也就是说女子在法律上有获得嫁妆的权利,在分家时,应该为妇女保留下嫁妆,保留的份额是家中的男子成婚时聘财的一半。司法实务中,对侵占妇女嫁妆的犯罪行为,同样要进行严厉打击。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案例:“吴锡过继给吴革做继子未及一岁,就典卖继父吴革的田产,而且盗卖了“标拨于吴革之女’的嫁资,于是被当地官吏勘杖一百,判决时驳回了因盗卖而订立的契约的效力,并追 回了嫁资。”二

但是,随着厚婚之风的兴起,婚资也日益增加,出现了有些贫苦人家出不起的嫁妆,以至有些妇女因无钱财产而无从出嫁。因此南宋学者袁采在其所编写的的《世范》中建议中产之家:“凡事切勿不早虑,尤其是有女儿之家,宜尽早为之积蓄衣衾、妆夜等物,及至遣嫁,乃不费力。”“因此,许多股实的家庭在制订家法时,会设定给与同宗的贫困女有固定嫁妆的规则。如范仲淹《义庄规矩》中的明文规定:“新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则不支钱。”&34;“庆元五年,广东官府设立了惠济库,专门照顾安置在当地亡故的官吏的家庭,其中有条规定:“在宅

之人......嫁女五贯”综上看,在宋朝嫁资逐年增加在为女方家增加了沉重负担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女子家来说还是很有益的。首先,宋代女性在父家的地位因其可分得父家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而提高了。其次,她们在夫家的地位也因其带来的丰厚嫁资而有所提高。再者,婚钱是女性的私人财物,女性可自主支配,离婚后就可带走。这使得女性在婚姻中获得更多自由。

2.重视择婿

在宋代,为女子选择夫婚比为男子选择夫人更受重视。程颐揭示了这一点:“世人多慎于择婿,而忽于择妇。

而古代重视为女子选择夫婿比为男子择妇重视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主要涉及这样一些方面:

其一,在《礼记·昏义》中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古代结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延绵后嗣,而结婚的自身属 *** 于社会属性,因此挑选好儿媳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能否滋养子息。皇后册文中也可看出,皇帝选后的目的也在于承宗庙、御家邦:“懿柔淑恭,旧有鲜闻,肇功唯祖,弱亮帝室。流德之泽,覃延后嗣,是产硕媛,比贤姜、任。”从这些文字可以看出婚姻的目的在于生子、承继后嗣。而对于婚姻的的基本目的,一般的女性皆能实现,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费心选择。

其次,当时世人普遍对男性的品德防御较低。而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对姑夫君、她鲤、小姑、小叔、儿子们的关系都要处理得好,当时士大夫们为此多有评论。欧阳修就在给妻子所作的墓志铭中,赞美她能够孝顺公婆是贤妇,对丈夫柔顺是贤妻,能够教导儿子恭俭均一是一位贤母。

可以看到,关于女子在结婚后的身份规定,有了通用于世的一般规范,而国法、家法等也会明确具体标准,以明确女子遵守本分的方向。而对于婿,国法与家法一般不会做出许多约束。但是婚姻问题是十分复杂的,袁采的《袁氏世范》中也提到,婆婆与舅姑、妻子都是假合,原本是没有亲属关系的,因此非常容易发生问题。因此为了以后婚姻生活的和睦,女方在择婿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全面考虑对方,特别是对方的德行人品。

此外,宋代女子择婿也喜欢主动挑选良士。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女子挑选配偶的社会标准比较明确,对男子通过科举寄予了厚望,良士也是宋代女子择婿的普遍偏好。但由于并不是每位举子都能金榜题名,所以产生了“榜下捉婿”的现象。第二个因素则是由于宋代妇女的受教育层次广泛、知识面也较之前有增长,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因此其择婚的标准也相应提高。另外由于宋代男女适婚年龄不同,男大女小,女子更早迈入婚姻市场,而优秀男子一一良士又占少数,所以女子的家长多会及早主动择婿。

反映女性法律地位的特殊婚姻形式

除了我们所熟知的婚姻缔结的形式,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宋代还有很多其他特殊的婚姻形式,其中关于女性权利的规定也能对当时的女性法律地位有所体现。(一)接脚

接脚夫的含义在《文献通考》中有解释:“承已死者,谓之接脚”。””陈鹏先生则解读道:“后夫承前夫而取其妻,故亦称接脚”。”陈顾远先生对此的解释为:“入赘于寡妇之家而言,与赘婚中之招婚似同而实异”

寡妇为什么在家招接高脚夫,主要因素有以下三个:首先,在夫亡无子的条件下,孀妇必须独自支应家务,或单靠自身的能力侍奉姑,但能力很有限,比如洪迈的夷坚志中记载了一则事例,一位妇女吴氏,丈夫去世又没有儿子,婆婆年迈又得了病,心疼吴氏艰难,想为她招一位接脚夫帮助其支应门庭。其次,孀妇往往缺乏治家或个人理财上的经验,当家庭财富遭人篡夺时就必须有人维护。最后,有子的孀妇因子幼需要抚养可能招接脚夫。

在这些婚姻形态中,接脚夫在妻子家中居于什么地位?邢铁在《宋代家庭研究》一书中指出:“接脚夫在妻家的作用一般是撑门立户,而对妻前夫家的财物几乎得不到什么继管权力”,将接脚夫界定为媚妇为前夫家招进来的一个助手他们的任务一般是卖力气干活,相当于妻家的壮劳力,而非正式的家庭成员。

赘婿是指什么呢?陈鹏在《中国婚姻史稿》中解释道,家里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在家中招婿,来承继宗祀,所以赘婿又有别名为“补代”,意思是说补上后代,俗语称之为“布袋”。以招赘婚方式缔结的婚姻,成婚后男方居于女家,故赘婚也叫做“舍居婿”,因而入赘也叫做“入舍”。而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一书中指出:太公秦策是齐国的“逐夫”,史记中也记载称淳于凳是齐压的赘婿,因而他认为赘婿之制,可能从齐始。

招赘婿的原因有许多,有的是因为贫穷无法负担聘财,只能入赘。有的是因为想用赘婿的劳力,用招赘婿的 *** 扩展家庭事业。比如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的,在宋初时期四川,很多有钱人家中为女儿招婚,生的孩子随母姓在母亲家中序齿。等到富人家中的大家长去世,这些赘婿会分走他的财产,所以很多贫寒人家为了财物会舍弃儿子让他去女子家中做赘婚,这种现象非常有伤风化并且也导致很多诉讼,希望能够禁止。还有的是因为疼爱女儿不舍得女儿外嫁比如如苏观的母亲就因为对他妹妹十分宠爱,而给其妹招婿,妹妹一家在他们家 *** 同生活了三十年余。”但其大部分原因还是因为有女无子。

现在可以查阅到的的宋律中记录的有关赘婿的资料极少,但仍能窥知二。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到:有一遗孀,有二女及一遗腹儿,先招接脚夫以“抚育孤幼”。四年后接脚男死去,父亲乃替二女招赘婚,并由他帮忙家事而赘婚的酬劳也是看他所花费的劳力。”由此可断,赘婿在妻家须努力劳作,因其进入妻家不但增加劳力,还增加了一口食口,并要缴纳一成丁所须缴纳的丁税,还可能因丁口增加而引起福役。熙丰年间,实行了“保田法”:把养子逐走,把赘婿遣回,让母亲再嫁,兄弟姐妹分家居住。就是为了减少丁数而避役。因此,赘婿的工作成绩必须要抵消其本身给妻家所造成的经济负担,避免因成为家累而被逐

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根据中国史籍记载,此制度源于中国上古五帝之一。蔡邕的《独断》中记载:“帝有四妃,以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三者为次妃也。”《史记·武帝记》中也有记载:“帝王有二十五子,其正妃媒祖生二子,余当为次妃所生矣。”可以看出,妾制由来已久,自三皇五帝开始为平民所仿效,平民百姓因社会经济能力可及而置妾。法律对各社会等级的置妾的权利做出规制。

《宋刑统·户婚律》中做出标准:“依令,五品以上有膝,庶人以上有妾。”而家法出于对家庭伦理秩序的顾忌,对男子置妾的态度是限制的,规定男性娶妇特定时期内及特定条件下不许置妾。如《陈氏家法》有:“男性二十以上成婚,皆只一室,不得置蓄仆隶”:又有《郑氏规范》规定:“子孙有妻子者,不准更置侧室,以乱左右之分,违者责之。若年四十无子,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家法又补充了国家法律对置妾年龄的标准。宋代男人的置妾年纪,大多在30-50 岁之间。

家法中对 男子置妾的限制性态度,还体现在严格限制男性有子置妾以及严格限制女子做妾上,游九言在《默遗稿》中说:男子成婚超越礼数,女子嫁给不正确的人的,即使成婚时很贫穷,也不能获得帮助。然而实际上,宋代官商常常超出规定置妾。《国老闲谈》中记载:宰相冯拯家中姬妾众多:工部侍郎董俨也是广蓄姬腾。洪迈在《夷坚志》中更是记载:宦官杨戳的家中有十来个姬妾。这种社会状况使得宋仁宗发布的敕令:“诏中外臣底居室、器用、冠服、妾腾,有违常制,必罚毋贷””成为了一纸空文。由于宋代官僚和富户纳妾的普遍性,为了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虽然妾地位低下,但法律也对其权利进行维护,此部分会在后面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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