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史料出发,来探讨秦汉时期,聚落形态的发展过程
文|木木
编辑|观星
贾谊在《过秦论》中分析秦“常为诸侯雄”的原因时,提到“秦小邑并大城,守险塞而军,高垒毋战,闭关据阨,荷戟而守之”。
这里的“小邑”很可能就是指县城之外的形态整齐划一的聚邑。
出于当时形势的需要,除将一部分位于乡野的聚落并入大城之外,就是在一部分聚落周围修筑军事防御设施,甚至是城郭。
这些聚邑最初可能规模较小,后来人口规模扩大,加上防卫需要而修筑的城墙等防御工事,逐渐形成了规模较大的聚邑。
一、木板地图的记载
如高阳拥有“传舍”,说明它处于交通要道上,又临近陈留县城,故人们在这里汇聚,从而形成规模较大的聚邑。天水放马滩秦墓木板地图对当时的聚落形态也有所反映。
地图共有七幅,注记有居民点、山、谷、河流、关隘、林木等物产资源以及道路里程等,其中图一注记的地名有:槐里、邸、封丘、右田、中田、南田、广堂等。
这些地名外面均画有适当的方框,徐日辉指出,“封丘”与“中田”“杨里”的方框面积相等,而且所有方框的画法都是手工操作,没有使用直尺等工具。
所以线条大小各不相同,但指导思想统一、画法一致,看不出有“里”“县”之分的迹象,不存在以框大小定“里”“县”的具体图式。
仔细观察注记地名与方框的关系,可知方框随地名字迹的大小、宽窄变化而变化,又因系手绘而呈现出不规则性,故此说可信。
晏昌贵指出,必须承认放马滩各图表现的地理因素确有不同,图一的地名全都加方框,表示居民点。但各居民点之间并无界线,所以严格地说,并非“政区图”。
图二居民点“广堂”“中田”加方框,其余则不加,表示一般地名或河谷山川名。
就图一居民点来说,不管“封丘”等是否是更高一级的行政机构名称,但“槐里”是位于乡野的闾里这一点,没有太多疑义。很直观,聚落呈现沿河流分布的形态。
由于地图注记仅表示居民点的位置,所以无从了解聚落的内部形态。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与山川河谷等地名相区别,居民点外面加了方框,这是学者们判断这些地名是居民点的主要依据之一。
表明城邑、闾里四周的垣墙等建筑设施可能对地图图示的体例产生了影响。故此,放马滩地图所涉及的乡野之里可能具有垣墙等建筑设施,内部形态较为规整。
放马滩地图二中还有一个地名需要特别予以解释,那就是“乍格”。“乍格”,原释作“山格”,关于其性质,存在不同意见。
何双全指出图一、图二可称为《政区图》,以居民点和行政建置为重点,标出了县、乡里治所的位置。
曹婉如认为:“图中注记的居民点和行政建置,有外括方框的,如图一的注记均括方框;有不括方框的,如图二的‘永成’‘山格’等均不括方框。外括方框的居民点可能等级较高,比较重要。”
带方框的居民点有“槐里”等里名,比里等级低的居民点,可能是尚未形成规模的自然聚落。
《史记·酷吏列传》:“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
《汉书·酷吏传》正作“置伯落长以收司奸”。“乍格”的“格”,晏昌贵认为疑读为“落”。
王子今认为:“‘落’作为单字,未必可以理解为‘村落’‘聚落’,应当是指 *** 而成为‘村’‘聚’的个别民户的居所。”如此,则“格”可能是人户较少、居址尚未经人为规划、自然形成的居民点。
郭涛认为“乍格”与山、谷、谿类地名一样不以方格框定,这与“田”“里”等以方格框定标示具有明确赋役、户口管理的行政意义有别,是与集村型聚落“里”不同的另一种聚落,即散村型聚落“落”。
如果这一推论成立,则放马滩地图上同时出现了规划齐整的闾里和尚未形成规模的自然聚落。不过,因为上述推测的主要依据是地图注记 *** ,故而仍存在疑点。
侯旭东曾指出大葆台汉墓竹简“樵中格”的“格”与“村落”相当,是汉代的一种聚落称呼。对此,陆德富从音韵、训诂等角度进一步作了论证。
关于“山格”的性质,侯旭东指出虽然尚无法确证一定是聚落或居民点,但是至少证明“格”作为表示地点或聚落的称呼出现得很早,且分布颇广。
王子今则将“乍格”解释为木名。虽然放马滩地图图三、图四中有“松”“桐”“橚”等木名,但图二注记除去“格”为木部字之外,并不见其他与林业等经济资源相关的内容。
此外,图二中与“乍格”注记格式相同的还有“光成”,也与木名无涉。
带方框居民点注记的字体方向,全部与河流方向垂直,而表示山川河谷的地名,无论是单字的字体方向,还是注记文字的整体排列方向均与河流方向相同。
这种极强的规律性,不能不说反映了制图者的主观意志,即两者表示的内涵有别。
图二“乍格”“光成”无论字体还是文字排列方向均与河流方向相同,从图示规律说,这两个地名与带方框地名的性质应有差别。
与山川河谷等地名的注记方式相同,故此我们认为它们是河流名称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目前关于“乍格”“光成”两地名性质的判定,仍有一定的疑问,但是地图对性质不同的地名采用了不同的标示 *** 是可以肯定的。
加方框的居民点表示位于垣墙等建筑设施之内,没有加方框的也不能排除是自然聚落的可能性。
分散型聚落实际上广泛存在,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中出现了“豰落”“三屋落”“当洛亭”等地名。
“落”出现在记录道路里程的简册中,说明虽然其规模较小,但并没有脱离国家的控制,秦乡里政权的权力体系是一元化的。
北京大学藏秦简证实了“落”的普遍性,但分散型聚落的广泛存在与秦聚落形态的闾里化发展趋势并不矛盾,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
分散型聚落反映了聚落形成和发展的自然过程,闾里化聚落则反映了行政手段对聚落形态的影响,二者同时并存,充分说明聚落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
二、汉代聚落形态的发展
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的“都市国家说”在中国学界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他对秦汉聚落形态的描述,与历史并不相符。国家形态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权力结构体系。
是否居住在城邑之中不是判断“都市国家说”是否成立的关键,过分强调自然聚落的广泛存在,容易忽视国家利用行政手段改造基层社会聚落形态这一历史事实。
乡野聚落是否均被纳入到乡里行政体系之内,被纳入乡里行政体系的乡野之里是否均具有整齐划一的形态,与 *** 控制乡野聚落的需要性及迫切性密切相关。
《汉书·王子侯表》载,江阳侯刘仁“元康元年,坐役使附落免”。颜师古注曰:“有聚落来附者,辄役使之,非法制也。”
江阳侯役使的聚落可能并未纳入乡里行政系统之内,所以江阳侯私自役使不符合法制。可见,秦汉时期必定存在尚未被纳入到乡里行政体系内的聚落。
即便是一些已被纳入乡里行政体系之内的乡野聚落,由于受地理环境、经济水平、社会控制的需求度等因素的影响,其形态也可能未被闾里化。
尤其是汉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这就必然导致原有聚落的扩建或新聚落的修建。
而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与战争的结束,运用行政手段构建整齐划一、空间封闭的闾里进行社会控制的迫切性降低,扩建或新建聚落主要考虑的是它与周边地理环境的适应性。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聚落形态更多地表现出自然性特征,“聚”这一概念所对应的实体也更加丰富,内涵增多。
首先,新型聚落的形成。随着人口的增长,更多的土地被开垦为农田,在原有聚落规模扩大的同时,新聚落也开始出现。
这些聚落在行政干预因素降低的情况下,多数呈现为自然而然的形态,如三杨庄遗址汉代聚落。
根据考古调查所反映的情况,三杨庄遗址并非个案,在当时黄河河滩地上广泛分布着这类聚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的新聚落并非都具有与三杨庄遗址聚落相同的结构形态,如长沙东汉简牍所反映的该地区普遍存在的“丘”。
进一步说明了汉代聚落形态的多样化特征。考古调查报告也反映了很多汉代聚落遗址并没有城郭等设施,甚至呈现为分散状。
这些都与当时社会环境的变化有关,随着国家乡里秩序的建立,基层社会控制机制已经完善,对闾里建筑设施的依赖降低。
三、聚落的产生途径
除新开垦土地上建立的新型聚落外,新聚落的产生还有两种途径:一是城居的农民利用在田间已有的“庐舍”或“田舍”发展起来。
二是豪族在城外广建田庄,吸纳流民而形成新的聚落。当然,这些新形成的聚落不会脱离于乡里行政体系。
如黄今言指出:“不论在何处聚居,都得按规定在当地再行登记户籍,实行重新编组,加上某某里名,使新建的‘聚’与‘里’进行整合,纳入乡、里的组织管理。这是由当时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在集权政治下,对‘民数’的控制、管理极严。”
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相关内容对此有所反映,如简17:“巴人胡人讯襄人要道辞曰府调无阳四年賨(粜)卖取钱输临沅食官厩偿所赎童贾(价)钱皆急缓夷聚里相去离远民贫难得襄人令译士五搞收賨。”
陈松长指出:“简文中所记的‘夷聚里’也就是蛮夷聚居的里,聚居也就是意味着这些蛮夷尚处于聚落散居的状态,而‘里’则说明这些聚落散居的蛮夷已经被编户管理,‘夷聚里’虽然地处偏远,但仍需要上交赋税。”
这说明即便是偏远地方的蛮夷聚落,虽然可能还处于散居的状态,但依然会被纳入到乡里行政系统中去。其次,原有乡里体制下的聚落规模扩大。
一些已经被纳入乡里体系的闾里化聚落,由于人口的增长,规模不断扩大。
汉宣帝即位后,下诏为戾太子议定谥号和设置园邑,有司奏请“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园置长丞,周卫奉守如法”,于是“以湖阌乡邪里聚为戾园,长安白亭东为戾后园”。这里的“邪里聚”,当是因邪里规模扩大,而被称为“邪里聚”。
也就是说,这个“聚”是在原有“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而不是由新形成之“聚”划定为“里”。
这样的“里聚”,文献中还有不少,如《史记·吴太伯世家》“太伯卒”条,裴骃《集解》引《皇览》曰:“太伯冢在吴县北梅里聚,去城十里。”
《续汉书·郡国志》记载,济南国“历城有铁,有巨里聚”。所以,朱桂昌认为:“聚由里发展而成。”对此,王子今指出尚须论证。
我们认为聚的形成模式是多元的,既有自然形成的新聚落,又有在里的基础上发展扩大而来的。
除了“里”规模的扩大形成“里聚”外,其他形式的居住地,在同样规律作用下,也不断扩大,形成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