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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善将清朝官场的惯用狡狯手段用于外交,不料弄巧成拙

中国历史3天前3

本文摘自:《天朝的崩溃》,作者:茅海建,出版:三联书店

8月22日。琦善收到遭光帝决意主“抚”的两道谕旨后,立即派人寻找正在山海关一带游弋的英军舰队,告知大皇帝已有“恩旨”,“速来听宣”。此后的20多天里,他与英方的往来照会共达10通,并于8月30日在大沽海滩的帐篷里与懿律和义律直接面谈。在最初的日子,他听到一位“通事”(翻译)的“私相吐露”,感到英方“似有愧恨之心”,自觉尚有把握;然而后在长达6小时的直接谈判中,争吵的声音直传到帐外人的耳中,又觉得事情不那么好办。尽管他内心清楚,以武力对抗并非善策,但在谈判一无进展之时亦决定,若英军登岸滋事也只能“开炮轰击”。然而,就连他自己也感到意外的是,9月13日,他同时发出两道谕旨,据“理”辩析,劝懿律等南返;两天后,英军竟然真的同意了。

懿律和义律所以同意南下,是因为长达1个多月的交涉毫无结果,如此无基地的海上漂泊不知将结束于何时;北方的军情、地理不熟悉,贸然进攻感到没有把握;更何况季风将要过去,北方冬季海洋冰冻,将给舰船的行动带来不便。于是,他们改变手法,曾在9月1日的照会中提出清方先允诺部分要求(赔偿烟价)作为南下的条件。

琦善在会谈和照会中,感到烟价一事绝不会轻易了结,奏折中也数次提起。而他在9月13日的第二道照会中,对此答曰:“如贵统帅钦遵谕旨,返棹南还,听候钦差大臣驰往办理。虽明知烟价所值无多,要必能使贵统帅有以安如初。则贵统帅回国时,自必颜面增光。”用“天朝”语言的角度来看,琦善这一段答词,似乎没有承担赔偿烟价的义务(至少也不符合英方“奉御廷明示”的要求);但若从西方的外交词令来看,又似乎已承担了义务。“天朝”与西方的话语,本来就有相当大的差距,致使此后的谈判,屡屡出现此类问题。依据懿律和义律的理解,琦善已同意赔偿烟价,在复照中称:“是为货价之所以必行偿还”,“本大臣等接文,将大见安慰”,于是立即率军南下。而琦善的真实用意,其奏折中说的明明白白:

“一面恪遵谕旨,示以烟土本系违禁之物,即经烧毁,大皇帝断无准令偿还之理。复因该夷曾问委员有只求可以复命之说,故臣仰体密谕,作为出自臣意,以经钦差大臣秉公查办之后,总必使该夷有以登复该国王。

另给公文,隐约其词

……”(重点为引者所标)

按照琦善的这一说法,9月13日他给懿律的两道照会,前一道是朝廷的正式答复;后一道是据道光帝“相度机宜”的谕旨,以直隶总督的身份进行劝告的“说帖”。此时道光帝尚未同意赔偿烟价,琦善虽有此心,但也不敢承担义务,故“隐约其词”。

可是,就我们看到的这两份公文来说,格式完全一致,起首有“为照会事”,结尾作“须至照会者”等语,看不出有什么区别。虽说“照会”这一公文格式也有琦善的创意,也为当时中英平等文书的往来找到了一条出路;但他毕竟没有近代外交知识,分不清对外国说来,朝廷或直隶总督都代表 *** ,都应承担责任;个人的“说帖”不应由官方名义出现。无怪乎懿律等人将后一道名为“照会”实为“说帖”的文书当作正式的答复。而且,退一步说,即便是“说帖”,琦善这种“隐约其词”的 *** ,又哪里像是办理近代外交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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