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历史 > 正文内容

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元代首创的死亡赔偿金

中国历史4年前 (2021-03-20)300

元代的法治建设始终有些摇摆不定,但是元蒙统治者设立的烧埋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效执行,后来又为明清两朝在不同程度上继承。

这个制度规定,不法致人死亡的,杀人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赔偿,作为烧埋尸体的费用。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中国法律史上之一个要求在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唐宋法律对于杀人犯罪仅有刑罚的规定,而无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对伤害案件,有保辜制度,但仅作为科罪量刑的准则,而不是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直到元代,才首次在法律中作出了杀死人命应兼负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烧埋银既是对犯罪分子的附加刑罚,更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补偿。

忽必烈钦定“死亡赔偿金”

大元帝国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 *** 和南人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社会政治待遇,同时在定罪量刑上也实行差别对待,分别由不同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并实行同罪异罚。元蒙统治者吸收中原法文化制定种种法典,并没有废除《大札撒》,他们依靠掌握着政权的强大优势,把《大札撒》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推向了中原地区,并把它通过新定的法律确立了下来。

元朝沿袭了唐宋以来封建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还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以援引“旧例”,继续使用先前在各个不同法文化圈内通行的一些制度。也根据蒙古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确定了许多汉民族法律文化没有或不曾注重的制度,比如将隋唐以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七为尾数,理由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皇帝)我饶他一下”,杖刑则每等加七下。此外把凌迟写进法律,也反映元代法律残暴的一面。

烧埋银制度源于蒙古的命价赔偿制度。虽然没有蒙古族赔命价的直接记载,但《史记》记载:成吉思汗曾经在札撒里规定:“杀一 *** 者偿四十巴里失,而杀一契丹人则仅偿一驴”,窝阔台汗并曾背诵这一条文来教训看不起 *** 的契丹人。西夏的党项族、金朝的女真族都有以金钱和实物偿命的习惯,《金史》记载,西夏党项族规定“杀人者,赔命价钱百二十千”,女真族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

忽必烈继承汗位之后,把命价赔偿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烧埋银”这个具有元蒙特色的法律术语正式出现在史籍中:“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这是历史上之一次出现关于烧埋银的记载,时间是蒙古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二月,《元典章》第四十三卷说的很清楚。《元史·刑法志》也有类似记载:“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这是此前的中国法律里所没有的内容。

这项制度是儒家文化“人命至重”观对少数民族“赔命价”习惯法进行的改造,是元蒙统治者附会汉法的制度创新。

“女孩儿折烧埋银”

《元典章》里收录江西行省给元世祖忽必烈关于一桩命案的奏报:

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江西行省据袁州路申报:潘七五打死了张层八。犯人潘七五因为生病死亡,依法潘七五家属需赔偿张层八烧埋银。依据潘七五亲戚谢阿扬口供:潘七五有一个小女儿,三间房子,二亩七分田地由兄弟潘七八代做。没有其它收入。如果将田产、房子全部转卖,也不够赔偿张层八的烧埋银。现在将潘七五的小女儿,恭敬地依照旨意,判给张层八的家人做赔偿。行省考虑再三,即使是卖掉潘七五所有财产也不够丧葬费用,请皇帝裁决将潘七五的小女儿判给张层八的家人收管做赔偿。

这就是被学者普遍引用的拿女孩折合烧埋银的实例。

元朝关于烧埋银的立法很多。《元史·刑法志》记载的相关律文达五十余条。而《元典章》卷四十三则专门收录了十来则征收烧埋银的案例。

忽必烈出台烧埋银制度的时候,元蒙和南宋交战正酣,忽必烈作出规定一切杀人犯罪均须赔偿烧埋银五十两,不折不扣。到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元蒙灭了南宋,大元帝国一统天下,疆域空前。中央 *** 治理社会的各种典章制度也随之走向正轨,烧埋银制度相应得到细化和修正。

烧埋银脱胎自命价银,它的数量是比照命价银,也就是人命的价格的标准来确定的。反映在数量上,元朝起初规定赔偿的“烧埋银五十两”,不仅仅是丧葬费用,而是有很重的人命赔偿和安慰苦主的因素。当然,也含有对杀人者加重惩罚的意思。

实际上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执行,至元二年开始实施杀人犯罪须赔偿“烧埋银五十两”,杀人犯罪者实在拿不出五十两银子赔偿,“征钞一十锭”顶替烧埋银也行,到了至元十九年,烧埋银“征钞二锭”。

“钞”是忽必烈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发行的纸币,二贯合银一两,十五贯合金一两,后来这种纸币渐渐成为不可兑换现银的纯纸币。元蒙和南宋战事不断,元蒙 *** 加大发行额,造成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反映在司法实践中,以纸币顶替白银充当烧埋银,必然大打折扣。

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中书左丞相耶律铸上疏元世祖忽必烈,对烧埋银制度提出修订意见。耶律铸是蒙古初立汗国时的名臣耶律楚材的儿子,他继承其父“以儒治国”的家教,辅佐忽必烈治理国政。针对烧埋银问题,耶律铸认为杀人一命“征钞二锭”做烧埋银,处罚太轻,应该“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钞四锭。”

在至元二年到至元十九年这十七年里,司法官员将烧埋银“五十两”减至“征钞二锭”,这说明在实践中,五十两烧埋银的数额太大,缺乏征收可能, *** 才会主动减征。白银是从清代才由欧洲大量流入中国,元代之银价较之后来要贵得多,按照史籍记载,有些罪犯家中因赔偿烧埋银,而不得不将“女孩儿折烧埋银”。

只要出了人命均征烧埋银

元代以前,中国法律对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皇帝和官员关心的主要是惩罚犯罪。虽然法律上也出现过要求“过失杀人”者给付死者之家丧葬之费的规定,但其立法本意并非是为被害人利益,而且数量甚少,不成系统。只有元代出现的烧埋银制度,才是真正的人命赔偿制度。

烧埋银制度不仅仅是赔偿丧葬费,征收烧埋银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害人的生命权遭到了侵害。其征收与否跟杀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刑罚是轻还是重,均没有关系。只要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就征收烧埋银。反之,如果杀人未遂,或者并非对生命的非法剥夺,杀死的是“应捕杀恶逆之人”,则不征烧埋银。

元代法律区分犯罪的具体情况,《元典章》列举了八种情况“误杀”,均属于征烧埋银的犯罪:“牛驾车碾死人”、“车误碾死人”、“因公惊死人”、“急走车辆碾死人”、“月黑走马撞死人”、“走马误撞死人”、“因斗误杀旁人”、“持刃误杀旁人”。又如“杀死奸夫奸妇”犯罪,有征与不征两种情况,《元典章》分别列举如下:“旁人杀死奸夫”、“夫非奸所杀死奸人”、“夫打死 *** 未成人”,杖一百七,不征烧埋银;“夫奸所杀死奸夫或奸妇”,无罪,但须征烧埋银。

除个别情况外,只要出了人命均征烧埋银。无论蒙古人杀死 *** 、官员杀死贫民,还是 *** 杀死蒙古人、驱口杀死娼妓,良人杀死奴隶,都要征收烧埋银。医疗事故、嫌犯在拘押期间被刑讯致死等情况,均亦需征收烧埋银。这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平等。法律还保证家属对烧埋银完整的所有权。被害人亲属是唯一的受益者。官府不能有任何染指。

法律上还作了一些免征的规定,对一些情有可原或没有必要的情况,免征烧埋银。如被害者身份卑贱(“有罪驱”、“无罪驱”、“同驱”、“放良年限未满年驱”和“为伴娼女”),虽不免罪,但免征烧埋银。杀死同居亲属或奴婢杀主,征收烧埋银没有意义,虽不免罪,但免征烧埋银。为鼓励和保护正当防卫,打击犯罪,法律还规定“杀死贼人”,不但免罪,而且免征烧埋银。

官府是当时司法的主体,对于烧埋银的顺利征收至关重要。法律赋予官府以重要的责任。如果“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还有一种官府支付的情况:“诸斗殴杀人,应征烧埋银,而犯人贫窭,不能出备,并其余亲属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奴仆、疯病之人等)的杀人犯罪,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负责交纳烧埋银。如元朝私家奴仆众多,法律明确规定:“诸庸作殴伤人命,征烧埋银,不及庸作之家”;“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烧埋银,不犯在主家,烧埋银无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烧埋银制度很人道

《元史·刑法志》中所载之元代五刑,为“笞、杖、流、徒、死”,与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无二致,五刑是司法中之主刑。烧埋银制度是附加于主刑之上的刑罚,“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具有附加刑和赔偿性质。一如现代司法制度中所谓“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

纵观《元史·刑法志四·杀伤》篇目所罗列之具体罪名中,凡属人命案者,均需征收烧埋银,且对征收对象,并无民族身份之特殊规定。

《元史·刑法志四·杀伤》所规定的之一条“诸杀人者死”,不容置疑。还有一条规定:“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 *** 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这曾经引起歧义。

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针对谋杀,后者是针对失手杀人。“因争及乘醉殴死 *** 者”,也就是说,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事出有因,争执、醉酒;其次殴打致死。这一界定,与“诸杀人者死”并无冲突。或者说,这一规定,实际上指的并非是“故意杀人罪”,而是“伤害致死罪”。如果蒙古人故意杀死 *** ,那么依照元代法律,亦属于死刑,而非判处充军就能了事。当然烧埋银必须征收。

而元代法律中公然偏袒蒙古人,也是不争的事实,“诸蒙古人与 *** 争,殴 *** , *** 勿还报,许诉有司”,就证明了蒙汉两族在元代法律体系中的不平等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乘醉杀人”也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些蒙古人减轻罪责之护身符,因为“如争执、醉酒”等情形,不好界定。

元代的烧埋银制度,是当时世界上更先进的犯罪被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朝代历史上,一向缺少对犯罪被害人家属的法律保护。皇帝和官员关心的是犯罪的惩治和教化的实行。翻翻二十四史刑法志里,基本上每一页少不了的都是对犯罪分子的宽恕和人道,监狱环境好坏,用刑轻重,无不在汉唐等明主的考虑之中。每逢新皇帝登基,免不了大赦天下,有时连死囚都能保命。然而就是没有几个人关心被害人家属的状况。而元朝的烧埋银制度背后的法律规定是杀人者死,并向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五十两银子可不是个小数目。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大元帝国的蒙古人谁能肆无忌惮杀 *** ?

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来说,烧埋银制度可谓是“良法美意”。不但使得对罪犯的刑事处罚达成了报仇雪恨的心愿,精神上得到了安慰,由于亲人死去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

烧埋银制度很有人道主义的精神。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追风历史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zflsw.com/202103/368793.html

“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元代首创的死亡赔偿金” 的相关文章

诸葛亮不是神机妙算吗 诸葛亮为何没有能统一天下

诸葛亮不是神机妙算吗 诸葛亮为何没有能统一天下

今天历史网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诸葛亮神机妙算却为何不能一统天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三国演义中人们最为熟知的角色就非诸葛亮莫属了。以神机妙算而著称的他,为何却没能一统天下呢?刘备三顾茅庐而出山的诸葛亮,出山之后帮助刘备解决了诸多难题。然而在刘备死后,诸葛亮的多次北伐,都是以失败而告终,刘备寄予他的期望...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 秦始皇为何废分封制改郡县制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 秦始皇为何废分封制改郡县制

对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为何不效仿周天子实行分封制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历史网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秦始皇灭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时期长达四百年的诸侯割据状态,建立了统一的秦王朝。秦朝建立后,秦始皇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大改革。对全国各地施行郡县制管理体制,制订统一严密的...

诸葛亮要是比刘禅退位 诸葛亮能和曹魏东吴一决高下吗

诸葛亮要是比刘禅退位 诸葛亮能和曹魏东吴一决高下吗

对如果诸葛亮逼刘禅禅位!能不能灭吴跟曹魏家族一决高下?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历史网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历史上的诸葛亮一心忠心耿耿,为了蜀汉大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连继数次北伐都无功而返,最终把自己的生命也耗尽了,命落五丈原。假如诸葛亮直接逼刘禅退位让贤,自己带领蜀,会不会直接灭掉吴国,并且跟曹...

诸葛亮临死前真的喊庞德公救命吗 此人到底是谁

诸葛亮临死前真的喊庞德公救命吗 此人到底是谁

今天历史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诸葛亮临死前大喊庞德公救我,是真的吗?庞德公又何许人也?的故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历史网小编一起看一看。三国时期的诸葛亮,一直是大家最关注的人,喜欢诸葛亮的人很多,关于他的传说也很多,鲁迅曾说:关羽之义近乎伪,诸葛之智近乎妖,民间也有谚语说死诸葛吓走生仲达,可见诸葛亮的智慧...

清朝火器发展落后是因为康熙吗 康熙是那个千古罪人吗

清朝火器发展落后是因为康熙吗 康熙是那个千古罪人吗

今天历史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康熙是不是导致清朝火器发展水平落后的“千古罪人”?的故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历史网小编一起看一看。不是,这与历史真相不符合。说康熙抑制清朝火器发展水平落后,是一种捕风捉影的无稽之谈。真实的历史真相恰恰相反,康熙不仅仅对清朝火器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而且他对火器的研发和使用非...

史天泽是什么人?他的一生对元朝做出了哪些贡献?

史天泽是什么人?他的一生对元朝做出了哪些贡献?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各位一定都有所耳闻吧。郭子仪是唐朝名将,足智多谋,骁勇善战,为平定安史之乱立下大功,同时他不居功自傲,懂得适时急流勇退,成为皇帝与群臣都赞许的贤臣。元朝时就有一位名臣史天泽,为大元效力五十年,深得元世祖与百官信任,堪称元朝版的郭子仪。那史天泽是如何...

朱高炽在位时间不到一年就去世了 朱高炽为什么还能名垂青史

朱高炽在位时间不到一年就去世了 朱高炽为什么还能名垂青史

还不知道:朱高炽在位不足1年,为何能名垂青史?的读者,下面历史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泱泱华夏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历史中,有历史记载的皇帝多达四百二十余人,这其中确实有许多残酷嗜杀的暴君与沉迷声色的昏君。但中华民族之所以能不断前进,就是因为一直以来,历史大河中不乏有许多开明、智慧、果...

孙权本来没有必要杀到关羽 孙权最后为什么还是下手了

孙权本来没有必要杀到关羽 孙权最后为什么还是下手了

还不知道:孙权本来是没有必要杀掉关羽的,为何最后杀了?的读者,下面历史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孙权奇袭荆州是三国历史上最大的一个转折点,奇袭荆州已经算是第三次攻占荆州了,这里没有用偷袭,而是用了奇袭,所以可以看出其实战况十分不好,因为如果光看这件事情的表面的话,孙权进攻偷袭荆州是没...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