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两代皇帝职责的自我省思:基于儒法两家君权设计的思考
不言而喻,皇帝从来不是一种职业。没有人想把皇帝当成一门职业来做。
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应该也必须对皇帝提出一种职责要求,同时也不意味着皇帝不能对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作出认真反思。
它所引发出来的一些问题是:皇帝够格吗?皇帝称职吗?皇帝专业吗?
在中华专制主义语境中,如果撇开那些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制度层面的政体设计思路,剩下的差不多全都是对皇帝的专业水准的职责要求。
而其中,皇帝职责的自我省思是政治思想史尤为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
一、秦汉两代皇帝的自我省思
皇帝对自身职责的要求和认识,始于始皇帝。
可以说,秦始皇是一个非常注意观念教化的皇帝。
他知道怎样通过一种意识形态的仪式来更大限度地普及自己的皇帝观念。始皇帝对皇帝职责的理解充满了绝对的自信。
他似乎相信,皇帝的能力和权力一样毋庸置疑。他认为皇帝应该兢兢业业、勤于政务;他认为皇帝应该明智和德行高尚,所谓“勤劳本事”,“专隆教诲”;
他认为皇帝应该尽力了解各种情况,做到兼听则明,办事公正,所谓“临察四方”,“视听不怠”,“兼听万事,远近毕清”;
他认为皇帝应该保障百姓生活安定、富裕,具有安全感,所谓“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普天之下,搏心揖志”;
他认为皇帝应该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使百姓明法守法,所谓“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奉教,尽知法式”;
他认为皇帝应该彻底消除社会上的一切罪恶现象,保持国家的和平与正义,所谓“作立大义,昭设备器,咸有章旗”;
他认为应该使百姓一律平等,充分享受皇帝的保护和恩惠,所谓“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
客观说,秦始皇对皇帝职责的这种规定对汉帝产生了相当深刻的影响。
汉帝的诸多说法其实都没有超出秦始皇所说的这些。
比如,吕后在废立皇帝时,其依据的理由就是皇帝是否能够尽其职责。相比较而言,汉帝有别于秦帝之处就在于其自我反省意识的空前觉醒。
其特点是,一方面强调皇帝的职责,另一方面强调皇帝自己常常不能尽职尽责。它以皇帝政治权利绝对性为前提,来对皇帝行政能力有限性进行反思。
比如,文帝为政就表现出非常典型的“自我批评”风格。这种风格体现在他行政的各个方面。
统治秩序和治理效果方面的自责与自谴;
农事和灾异方面的自谴;
外交与国防方面的自罪;
礼仪方面的自怨。
始皇帝的话语中没有任何自我否定的词语,充斥着的都是“皇帝躬圣”、“皇帝之功”、“皇帝之明”、“皇帝之德”、“皇帝明德”这类自我标榜性的字眼。
相反,文帝的话语里却始终贯穿着一种深深的自我怀疑和忧患。“不德”、“不均”、“不治”、“不能”、“不逮”、“不及”、“不明”、“不终”、“不敏”、“不安”、“德薄”、“自姚”,反复表白的这些否定性词语把皇帝内心的惶恐和忧虑异常真实地显露出来。
他多次强调皇帝是会犯错误的,皇帝的能力和知识都是非常有限的,皇帝需要人来不断提醒和指出自己的过失。
刘邦甚至坦称“我不过为桀纣主”。
虽说话中有其戏谑成分,不必过于当真,但它所昭示出来的思想信息却是:它并不刻意回避和掩饰皇帝身上的“阴暗面”。
二、儒法两家关于君权的政治逻辑
汉帝的此类说法显然是以儒学为其思想资源。儒学的特点即在于为帝王提供责任伦理,它要求皇帝必须有勇气承担其责任。
依据这种责任伦理,皇帝既无需对臣民负责,也无需对法律负责。“从理想上说,他对一个能使人民生活于太平盛世之中的仁爱的和自然的秩序负责。”
这种抽象的责任感或许能使皇帝对自身行为偶尔作出一些道德反省。但也仅此而已。所以责任伦理的作用是,可以使皇帝行为变得谨慎,但并不使皇帝权力受到限制。
责任伦理不包含权力制约因素。天人感应的政治学意义只能从责任伦理来理解,而不是相反。
天人感应
所以对中国皇帝来说,是否对一件事情承担责任,与他本身的绝对权力没有丝毫关系。但一些西方学者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一般认为,皇帝个人应对自然的灾害负责,但有时显出他之要负责只是“形式上的”。
朝中任何一个大臣都可以借天灾或征兆来评议皇帝,促使他改变态度。
他们这样做是行使一个制度上的权利。至于这个批评君主的权利能否有效是另一个问题。
因此:“汉朝的君主……从制度上说,不是一个专制君主……不但皇帝本人,就是朝中大臣也可能要对某个天灾或征兆负责。因此,结论地说,是朝廷(以皇帝为首),要负责任。”
这里弄错了三个问题。
它不适当地夸大了天人感应理论对政治事务的实际影响;
第二,天人感应只是一种观念,而非制度,所以依据这种理论来批评朝政,只能说是一种特定环境下被允许的习惯性行为,而非法定的制度性权力;
第三,皇帝在天人感应中的话语表白只是一种道德姿态,而非权力约束。
至于,以朝中大臣也需要对灾异承担责任为理由,来判断皇帝不是专制君主,更没有多少道理。
这种逻辑是:责任意味着权力。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所拥有的权力也就越大。
既然并非是皇帝一人,而是皇帝和大臣一起要为灾异负责,那麽这就证明皇帝必须和大臣一道分享权力。
因而结论是,皇帝不是专制君主。应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思维。
这种思维将责任与权力直接联系起来。认为没有权力就没有责任。但中国思维并非如此,而是将权力与责任断为两截。从政治思想史主流来看,儒学是只关心君主之职责,法家是只关心君主之权力。
儒学对君主的要求是应该尽职尽责,法家对君主的要求是必须确保权力。儒学所隐含的前提是,君主的权“毋庸置疑;
法家所隐含的前提是,君主的责任无需考虑。
基于这种政治逻辑,其所设计出来的制度,必然不可能是权力-责任的一元化规定,而只能是权力与责任相分的二元化规则。
这种二元化规则无论在政治实践中,还是政治观念中,都具有令人极端恐惧的特征。
这种规则使得皇帝能够做到近乎“全能式地”行使权力,同时却又无须承担任何实质性责任。
这使得中国皇帝往往能够做到不计后果地为所欲为。因为有整个官僚集团来为皇帝承担责任,自愿成为皇帝的合法“替罪羊”。
皇帝要求官僚不光是能为自己办事,同时还必须愿为自己替罪。所以,即便是整个朝廷来为灾异负责,也同样不能否证皇帝不是专制君主。
相反,这倒可能更准确地反映出中国政治的现实和本质,即皇帝与朝臣在权力与责任上的“职能分工”。
这种“职能分工”既是传统,又是理念;既是习惯,又是体制;既是共识,又是默契。这种“职能分工”的含义是:皇帝滥施权力而无须考虑责任,官僚承担责任而没有权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政治事务中,皇帝就真的毫无责任可言。
对于某些聪明的皇帝来说,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反而是一种象征性美德。其冠冕堂皇的合理性姿态,往往能够起到一种异乎寻常的合法性效应。
比如,文帝曾专门下诏说:“秘祝之官移过于下,朕甚弗取,其除之。”作为一个皇帝,文帝能够懂得不应该善则归己,恶则归人,委实不易。
它与刘邦所欣赏的那种秦帝式的责任伦理显然不同:“吾闻李斯相秦皇帝,有善归主,有恶自予。”
这种“有善归主,有恶自予”既是一种宰相责任伦理要求,也是一种皇帝责任伦理要求。二者相辅相成。
但它首先是一种皇帝权力伦理的规定。即皇帝有权力要求别人为他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不过,这并非因为它是从法家化的皇帝权力伦理派生出来的东西,而是本真地源自于一种更为深厚的中华专制主义的政治思想共识。
因为《谷梁传》也同样明确肯定这种“善则称君,过则称己”的政治伦理原则。
事实上,这种毫无约束力的政治伦理,使得皇帝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在政治事务中变得没有丝毫责任感。
汉帝的明智在于,他知道,如果皇帝愿意承担政治责任,这并非什麽坏事。
这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效应。因为它把皇帝放置在一个“民之父母”的位置上。而这个位置则恰恰要求皇帝必须为百姓的不幸承担责任。
在文帝看来,如果不愿为百姓的疾苦承担责任,那实际上也就自然丧失了“民之父母”的资格。而这样一来,皇帝自身的统治合法性也就随之不复存在了。所以皇帝的责任同时也就是皇帝的权力。
三、传统君权的二元化规则
必须注意,在皇权意识形态体制中,它对皇帝权力和职责的安排是不对等的,即皇帝可能有很大的权力,但同时却可能只有很小的责任。换言之,皇帝权力与职责是分裂的,而不是统一的。
人们可以根据皇帝权力来要求他尽职尽责,但如果皇帝不负责任,人们同样无法否定其权力。
这就意味着,当人们无法限制其权力时,就只能勉为其难地在职责上苛求皇帝,即不厌其烦地要求他像明君或圣王一样尽到统治民众的仁政职责。
依据思想史脉络,儒家向帝王提供的是一种责任-道德训戒,法家给帝王制造的是一种权力-制度保障。
就理论而言,责任-道德与权力-制度二者应该分开。
分开有助于对问题的分析。从中国思想史实态看,儒法两家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殊在于:
儒家在关注君主的责任-道德时,并没有自觉的权力-制度意识;而法家在关注君主的权力-制度时,则是很明确地将责任-道德彻底撇开。
所以,就理论思维的深度而言,法家显然是比儒家更具理性内涵,也更符合思想史的演进理路。
但在中华专制主义意识形态语境中,谈责任-道德易,谈权力-制度难。这应该视为政治史与思想史上法不敌儒的一个适当理由。
不妨一喻,儒法两家好比是建造房子和装修房子的关系。法家把房子盖好了,儒家来做室内装修。由此可能会产生两个结果:
人们无力改变房屋结构,但却可以选择装修风格;
(二)室内装修所花费的精力、时间和钱财甚至比建造房子还要多得多。最终,这便使得人们更多地关注于室内装修而不是建造房子本身。
在某种习惯意义上,室内装修的风格和水平,往往决定了人们对房子本身的直接观感和评价。
人们首先感觉到的是,自己在儒学的室内氛围中生活,却意识不到自己更前在地是置身于法家的房子结构之中。
当然,这个比喻说的并不是儒法两家思想起源之早晚,而是说的儒法两家思想功能之分殊。在民主政体中,责任-道德与权力-制度可以得到平衡性考虑和安置。二者并行不悖而又相互制约。
但在专制政体下,责任-道德与权力-制度二者无论是重合还是分置,都有着难以克服的致命弊端。如果是重合,那麽专制政体自然就会获得一种道义上的合法性支持,而变得更加专横 *** 。
面对强权,人们除了加以软弱的道德谴责或激烈的情绪发泄,并无助于事态的真正改变。因为人们根本无法且无力触及到专制权力的制度实质。
如果是分置,那麽就需要从两面看,即一方面是由责任-道德引发出来的价值层面的仁政诉求,而另一方面则是由权力-制度引发出来的事实层面的暴政趋势。
但二者的区别是:
仁政诉求只是一种话语铺张,而暴政趋势则是一种现实延续;第二,仁政诉求即便偶有呈现,也不具有普遍和持久效应。
或许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仁政诉求反而有着越来越高的心理期待。
正像在房子结构不可改变的前提下,人们只能在室内装修上下功夫,不断变换花样地对居室装潢反复折腾。
同样,既然人们改变不了皇权政体的权力-制度本质,那麽人们只有高扬责任-道德旗帜,试图通过制造出一种喋喋不休的礼教氛围,以此来对君主造成一种内在的道德自责和统治压力,从而达到一种改善朝政、缓和危机、安抚民心的政治效应。
在皇权政体的权力-制度既定的前提下,人们可以高调抨击暴政,也可以更低限度地抑制暴政,但绝不可能真正实现仁政。
这一点既给了人们继续抨击暴政的理由,也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凸显责任-道德肯定能够有助于君主的自我约束和仁性提升。
可见,人们批判法家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酷烈惨毒,称赞儒家对君主行政所施加的道德自省意识,都是在中华专制主义语境中并行不悖的二元逻辑。
这种二元逻辑使得责任-道德与权力-制度二者永远得不到妥善安置。所以结果只能有一个,而这正是事情的实质。
当人们由于种种原因而热诚强调皇帝的职责时,其所凸显的始终是皇帝的绝对权力。我倾向于相信,这一点构成了中国政治观念的绝对本质。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
2。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3。刘小枫《臆说纬书与左派儒教士》,《个体信仰与文化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