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宋朝退伍士兵是更具幸福感的?
宋朝实行自愿性的募兵制并且将灾年招募流民、饥民当兵,作为一项传统的国策,有社会福利性质,起到稳定政权作用。而且宋朝的退伍兵的福利也是历朝以来更好的。宋朝的退伍兵,可能是最有幸福感的兵士,为毛?因为宋代退伍军人是真的幸福,朝廷在安置方面绝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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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军籍,薪水减半
这个制度叫“剩员”。剩员在宋朝的禁兵、厢兵和土兵中都存在,它是宋朝军士中的拣退者,即禁兵、厢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军籍,减削军俸,在军中从事杂役的人。
按规定,凡十将、将虞候、承局和押官至65岁,军士至60岁,原则上须降充剩员,至5年后退役。此外,军中有疾病者也须降充剩员。剩员只领取一半以下军俸,充军中杂役。宋朝大多数的老弱士卒,都是安排在剩员中的,并且成为宋朝的一项传统。
太祖时军队就置剩员,用以专门安置退兵。诏“殿前、侍卫司及诸州长吏阅所部兵,骁勇者升其籍,老弱怯懦者去之。初置剩员,以处退兵。”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对“缘边禁兵老病当停者”,“诏隶本州剩员”。减充剩员者的年龄,士兵一般是60岁,将校为65岁。
元柘八年1093年)正月,泾源路经略司奏“乞拣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依旧充军,以补缺额。”得到朝廷批准,并“诏陕西诸路准此”。
南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殿前司言“诸军法兵级年六十,将校年六十五减充剩员给请,内有战功亦止半给。”但若年龄已到60岁,精力尚好者,亦可延至65岁。如元祐四年(1089年)五月,依枢密院之请,诏“今后拣禁军节级,虽年六十已上,筋力精神壮健,武艺不退,堪任披带部辖者,许依旧存留;如及六十五岁,并减充剩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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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充剩员的将校虽然没有脱离军籍,但已不是军队的主要战斗力量,它具有安抚、照顾年老残疾军人的意义,幸福感就不是一般的强了。
给钱给粮给地,永远免税
这叫“遣返归农”。宋朝对退伍士兵的另一项安置措施,就是遣返归农,让他们归乡种田。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诏“河北河东忠烈、宜勇、广锐军士,自今老病者即放归农,无勒召人承替。其缺员,并自京补选。”
对归乡种田者,官府发给一定量的粮食。皇枯元年(1049年),朝廷在拣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禁厢诸军时,就对不堪军事行动者,“给粮遣还乡里”。
一般遣返归乡里的军士年龄在50岁以上。熙宁四年(1071年)七月,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
同时对拣退者的家属还给以必要的帮助。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五月十一日,中书门下省言“军中拣退人或有死亡,州军不支请给,其妻其子遂为穷民,已许指射荒闲田耕种,支与一年请给,令买牛种,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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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由国家养老
吕祖在《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3《处冗兵》中说“夫兵之冗不难于汰,而难于处。籍其力于强壮之时,而欲去其籍于老弱之后,何以慰其心哉?”可见退兵的安置是一项重大问题。
神宗时,对省并之兵,“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同时京师卫兵减汰后,一度欲徙之淮南粮源充足之地就食,后遭司马光、李常等人反对,最终“令自便在京居止”。
对离开军队的伤残军人,朝廷则要求部队给以措置收养。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内有军队练汰离军之后,残笃废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军随营分措置收养,毋致失所。”